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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29)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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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29)
问题1:对评估的的异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该异议可以针对评估程序、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方法、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各个方面。
法院在对评估异议的处理中,有要求评估机构予以复核、重新勘查、进入异议审查程序等多种形式。
问题2:评估的范围与权证不一致如何处理?
一是评估的财产范围小于权证所记载的,部分财产可能存在灭失,则以财产实际范围为准;二是评估的财产范围大于权证记载,则有部分财产没有权证,此时也可以一并评估,最终拍卖范围应由法院确认。
问题3:评估方法如何确定?
如果是一般财产,通过公开市场能够变现的,采取市场法即可;如果无法变现或难以变现的,可以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当然,不同的方法得出的结论会有差异,但并不影响拍卖的进行。要注意的是,抵押时的评估价值与执行时的评估使用的方法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