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拍卖无需行政机关审批 ——执行解析3105
最高院:司法拍卖无需行政机关审批
——执行解析3105
关键词:31【拍卖】34【通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COBRA EUROPE SA申请监督案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202号
笔者观点:
1、特殊财产的司法拍卖应告知行政机关,但无需其同意。
2、拍卖通知程序的瑕疵不影响实现拍卖目的。
3、其他股东权利非被执行人异议理由。
4、涉外仲裁未经审查,不得主张抵销。
案情:
济铁中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济铁中执字第210-3号执行裁定,裁定对CobraEurope持有的上海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罗)20.67%的股权进行拍卖。CobraEurope不服,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停止拍卖并终结执行程序。
裁判:
最高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有二,一是争议股权评估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二是本案执行债权是否已经抵销的问题。
一、关于争议股权评估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关于申诉人CobraEurope主张的执行法院拍卖股权未通知除CobraEurope之外上海高罗的其他股东,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尽可能地排斥陌生人进入公司,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案中,CobraEurope所持有的上海高罗的股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拍卖,上海高罗的其他股东是否得到通知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obraEurope无权就此提出异议,对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CobraEurope反映的济铁中院违法选取评估机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济铁中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选取评估、拍卖机构,因CobraEurope未到场,当事人双方无法进行协商,济铁中院主持随机选择了本案的评估和拍卖机构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CobraEurope反映的济铁中院拍卖中隐瞒发布拍卖公告和实施拍卖的事实,以及未与申请人协商即确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首先,有关拍卖公告范围未经当事人协商问题。《拍卖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执行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协商确定拍卖公告范围及媒体,从这一点来说,执行法院在通知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然而,拍卖公告范围虽然未经当事人协商,但是济铁中院对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确定,所选定的媒体能够起到公示效果,没有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其次,关于CobraEurope申诉认为济铁中院在三次拍卖中有两次向其隐瞒发布拍卖公告和实施拍卖事实的问题。《拍卖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本案股权拍卖前,济铁中院已将拍卖裁定及拍卖通知送达CobraEurope,每次拍卖前,也均发布拍卖公告,但从本案现有材料看,前两次拍卖执行法院确实没有单独通知CobraEurope。本案中标的股权共计进行了三次拍卖,前两次均流拍,于第三次拍卖中才得以成交。申诉人CobraEurope明确陈述,2013年3月拍卖机构山东宏博拍卖公司给CobraEurope发来一份拍卖通知,写明了第三次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拍卖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即在第三次拍卖之前,CobraEurope公司已得到关于此次拍卖的通知,其实体和程序权益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关于申诉人反映上海高罗是中外合资企业,济铁中院在未满足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对被冻结股权进行拍卖,严重违反法定执行程序规定的问题。首先,《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股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依法转让,济铁中院将被执行人CobraEurope公司持有的上海高罗股权进行拍卖,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自主交易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同于民事主体之间的自主交易,而本案涉案股权的处置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涉案财产的拍卖,属于公法行为,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况且审批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为,申诉人CobraEurope无权就此提出异议。
综上,对于本案争议的股权拍卖,即使存在部分通知程序瑕疵,也不违反有关法律的效力性规定,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使,尚不足以撤销拍卖或者认定拍卖无效。申诉人CobraEurope的该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CobraEurope提出的双方当事人到期债权已经通过到期债务抵销得以清偿的问题
本案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确定银河德普应对CobraEurope承担付款责任,CobraEurope主张该债权与本案执行债权相抵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上述仲裁裁决在内地申请执行必须经过相关司法程序的审查,被人民法院承认后才能予以执行。本案中,CobraEurope已向济宁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目前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审查结论。首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各国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措施,关系到一国的司法主权。上述仲裁裁决存在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如果在本案中允许其事先抵销,则架空了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其次,上述仲裁裁决作出最终审查结论的时间尚不确定,而本案执行依据早已生效,符合执行条件,如果本案等待上述仲裁裁决最终审查结论作出后再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则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此,现阶段不允许CobraEurope公司行使抵销权,济铁中院继续执行并无不当。且本案中涉案股权已经拍卖成交,拍卖款已经交付银河德普公司,而抵销制度的目的在于节省互为给付和互受给付所产生的履行费用,在一方履行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进行抵销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若上述仲裁裁决经法院审查后决定予以执行,则直接执行该仲裁裁决即可,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事人的该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
被执行人提出的多项异议理由,均被驳回。其中,仅仅拍卖的通知存在瑕疵。但财产被最终买受的,不可撤销拍卖,未侵害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七、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执行人应关注案件进程,而非等到拍卖结束或成交时再提出各种执行异议,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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