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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轮候查封法院在首封解除后也可裁定抵债 ——执行解析3302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最高院:轮候查封法院在首封解除后也可裁定抵债

——执行解析3302

关键词:33【以物抵债】28【查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91号

笔者观点:

1、首封法院解封后,轮候查封法院取得处置权。

2、轮候查封法院可以根据首封法院的评估拍卖情况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3、流拍后,财产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不得以原价裁定以物抵债。

 

案情:

1、临汾中院在执行海姿公司与汇基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汇基公司在江川矿业公司的股权。

2、首封法院襄汾县法院在执行富邦公司与汇基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汇基公司投资成立的江川矿业公司全部权益进行评估,评估咨询报告日是2013年7月2日,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保留价1840.968万元。因富邦公司不同意接受该财产,襄汾县法院作出(2008)襄民执字第218-19号执行裁定,依法解除对汇基公司拥有的江川矿业公司全部财产的查封。

3、临汾中院征询海姿公司,海姿公司同意以1840.968万元的价格接受汇基公司在江川矿业公司的全部权益。临汾中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1)临执字第00041-8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汇基公司投资成立的江川矿业公司全部权益以1840.968万元的价格交付申请人海姿公司抵偿债权;二、将江川矿业公司100%的股权由汇基公司变更为海姿公司。

4、汇基公司提出异议后,临汾中院后撤销了该以物抵债裁定。海姿公司申请复议。

5、山西高院认为:临汾中院作为轮候查封法院应当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临汾中院撤销自己做出的以物抵债裁定是正确的,应予以支持。海姿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6、海姿公司向最高院申诉。

 

裁判:

最高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临汾中院撤销将本案所涉股权交付海姿公司抵债的裁定是否错误。

本案中,襄汾县法院为涉案股权的首查封法院,对该股权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流拍后法院可以将该股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鉴于富邦公司拒绝接受该股权抵债,海姿公司作为执行债权人,有权接受该财产抵债。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襄汾县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后,临汾中院查封生效,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进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此,(2015)晋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关于临汾中院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而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撤销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的问题。拍卖过程是对标的物市场价值的检验,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因此,如果执行债权人愿意以该价格接受拍卖财产折抵相应数额的债权,既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也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且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后期拍卖费用和时间成本。因此司法解释中设立了流拍后裁定以物抵债的制度。执行实践中,评估后的标的物市场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如果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可以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检验;如果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流拍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显失公平,此时就属于《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本案中,自第二次拍卖流拍日至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间隔较长,超出了合理期间。被执行人汇基公司主张在此期间江川矿业公司于2015年5月取得采矿权,其股权市场价值较最后一次拍卖流拍时产生较大变化。海姿公司虽然主张该采矿权只是原有采矿权的延续,但是附期限的财产性权利到期后权利即丧失,权利延期与新取得权利并无本质不同,均会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临汾中院撤销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的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陕西高院的复议裁定对这一决定予以维持,虽然理由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分析:

本案首封法院流拍后,轮候查封法院并未及时处置财产,导致财产价值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无法确定抵债价格。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当时的首封法院也可以将财产裁定给后一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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