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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35)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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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35)
问题1:查封财产由谁保管?
法院可以将查封的财产继续由被执行人使用,由被执行人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保管。如果财产存在担保物权的,一般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为保管人。保管状态下,原有的质权、留置权仍存在。
问题2:存在留置权的财产可否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
一般来说,留置权是特定情形下发生的,将该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不利于财产的处置,也不利于留置权的保护;但是,留置权的存在影响财产处置的情形下,尤其是留置权人不同意处置财产提出异议,此时将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或他人保管也无不妥;保管的费用标准不应明显超过留置期间的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