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当事人不可约定仲裁案件执行管辖法院 ——执行解析0202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最高院:当事人不可约定仲裁案件执行管辖法院

——执行解析0202

关键词:02【执行管辖】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执申字第42号

笔者观点:

1、法律明确规定执行管辖法院的,当事人不可违背。

   2、执行法院不能因任何事由取得非其管辖的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案情:

略。

裁判: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称其与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特殊关系为由,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向无管辖权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自己无管辖权仍然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管辖权异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异议是否成立。虽然在此期间,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决定撤回管辖权异议,并且还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而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综上,裁定如下:撤销山东高院(2014)鲁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在期限内提出。但管辖根本性错误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更多理论和案例请阅读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