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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5)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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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5)
问题1:什么是继续执行?
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没有清偿完毕,不存在终结执行事由的,申请执行人一直可以要求法院继续予以执行。如果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只要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申请继续执行或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实际上,只要案件没有终结,不存在继续执行的问题,只存在被执行人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问题2:被执行人财产无法交付是否一直继续执行?
法院应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何种原因导致无法交付?如果是客观原因,导致该财产始终不能交付或根本不能交付,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主张相应权利,否在该案件将永远无法执结,不利于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是被执行人主观上不愿交付,则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予以交付。必要时,需要申请执行人垫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