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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分配】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6)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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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分配】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6

问题1:参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参与分配分为个人及其他组织和法人的区别。对于个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均可以申请参与分配[1];至于优先权人,可以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企业法人,在不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则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参与分配的异议见【执行异议之诉】章节。

 


 

问题2:分配的比例如何确定?

应当先确定某一时点(成交日、款项到账日、方案作出日等[2]),计算出该时点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数额,包括所有的本金、利息、费用等,在分配款项中扣除优先费用后[3],剩余的由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有些分配方案仅计算本金的方式欠妥。



问题3:未查封债权人是否可以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不在于财产是否被查封。



问题4:未执行主债务人是否可申请对担保人财产参与分配?

某债权人的案件中,未对主债务人执行,却要求对担保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执行款参与分配,从结果上说,会造成其他案件受偿比例降低。因此,参与分配后,其他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基于该担保人对于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行使代为追偿权利,向该案件参与分配主债务人的财产[4]。



[1]普遍以申请执行并立案为准;或者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准也可。

[2]以前两项为主。

[3]个案的优先费用汇总后一并扣除。

[4]该追偿权是否要另诉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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