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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送破产】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7)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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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移送破产的基本要素?
关于执行移送破产[1]的问题,历来有许多文件予以规定,但实践中操作并不多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申请破产主体: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是其他债权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法院依职权也可以认定。
(2)移送程序:由执行法院和破产法院进行程序衔接,包括材料的移送、财产的移送、费用的清偿等。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破产,款项分配问题见【参与分配】章节。
问题2:已经扣划尚未拨付的款项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目前对此有争论[2]。笔者认为,还未拨付给债权人的款项均属于破产财产。
[1]包括破产重整。
[2]对已经送达成交裁定的财产,虽然尚未交付或过户,但已经属于买受人所有,不属于破产财产。已经付款但尚未送达成交裁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但买受人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