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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8)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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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8)
问题1:拨付时有哪些费用需要收取?
拨付款项前应将各项费用计清。
(1)执行费:向被执行人收取,且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1]。
(2)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公告费,保管、仓储、运输的费用[2]。
问题2:自行和解的执行费如何处理?
按一般理解,执行费根据执行到位的款项予以扣除或收取,在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自行支付的情况下,如何收取执行费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当事人如何交付,只要被执行人符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且进入了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均应缴纳执行费。至于执行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事人和解或支付的数额确定。
问题3:哪些情形不能拨付?
包括1、执行款被他案查封[3];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3、案件进入再审程序;4、当事人对拨付存在异议并在审查程序中;5、需要制作分配方案。
[1]一般可以按实际到位的金额计算。
[2]仅包括处置被执行财产的费用,申请执行人另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不在此列。
[3]此时仍然可以对该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