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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信名单】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0)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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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信名单】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0

问题1:纳入失信名单的基本原则?

失信被执行人属于信用惩戒,会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造成影响。参见《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纳入理由:基本原则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以及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纳入期限:分为两年、两年到五年和无限期。期限届满后,还可以继续纳入。

3)不应纳入:规定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已经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和查封财产足以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都不得纳入。

4)纠正:纳入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问题2: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删除,也可以申请重新纳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后可以删除。但删除不代表自始不存在,其失信信息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留下记录,一定期限内仍受影响。撤销指的是纳入错误后导致的撤销,撤销后不会留存任何记录。



问题3:担保人、第三人、被追加人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生效法律文书以外的人,原则上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生效裁定确定其承担相应责任而未履行,且具有抗拒执行等情形的,也可以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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