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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1)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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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1)
问题1:限制高消费的项目有哪些?
自然人被执行人和法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应限制高消费。限制的项目较多,主要有:
1、生活方面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旅游、度假;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旅游、度假;
2、经营方面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3、其他方面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特别要说明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范围远远大于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问题2:对限制高消费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限制高消费以异议权,但从法理来说,当事人可以对限制高消费措施提出异议[1]。
[1]应参照对失信名单的异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