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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执罪】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5)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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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执罪】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5)
问题1:拒执罪的情形有哪些?
实际上,被执行人可能涉嫌的有多个罪名,包括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两项均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措施,后一项是与履行债务相关的。注意的是,因执行支付令、调解、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罪认定中的裁定。拒执罪的情形有:
(1)本罪:对财产隐藏、转移、毁损、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的;拒不协助义务的;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他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构成他罪的,择重罪处罚。
问题2:拒执罪是否允许申请执行人自诉?
根据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因拒执造成申请执行人人身、财产损失的[1],或者发生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等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诉。
[1]仅债权未实现不属于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