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程序终结】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7)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开始阅读。
关于【程序终结】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7)
问题1:什么是程序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符合多个条件,包括:
(1)穷尽调查:包括发出执行文书、进行现场调查、网络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等。
(2)穷尽措施:依法采取各种查封措施、制裁措施、悬赏执行等,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3)穷尽处置:对所有已经发现的财产进行处置完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需要达到一定的期限并有相应的审批程序。终结后,还需按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问题2:已经查封的财产未处置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殊情况下可以,比如已经查封了车辆,但并未实际扣押到;已经查封了有关财产,但无法采取处置措施或不能处置。以上均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