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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8)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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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8)
问题1:恢复执行有哪些情形?
实践中,恢复执行分为对案件的恢复和对财产的恢复,这里指对案件的恢复执行。
一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恢复执行;二是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后的恢复执行;三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1]。第一项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项要求中止或暂缓事由消除;三是要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问题2:程序终结后发现财产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照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问题3:案件再审改判是否恢复执行?
这要看改判的结果和之前执行的进度而定。如果之前执行的未超过新判决的范围,则需要恢复执行(或继续执行);如果超过了新判决的范围,属于执行回转;但如果新判决有其他新的认定,则综合考虑。较为妥当的方式是将前案终结,重新立新案予以执行,对已经执行的部分予以扣除。
[1]此项要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