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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结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9)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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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结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59)
问题1:什么是终结执行?
案件完全解决可以称为终结执行。
(1)实体的解决:包括全部执行到位的各种情形,也包括自行和解后履行完毕的情形。
(2)程序的解决:包括撤销申请、撤回申请的、执行依据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的、法人破产或注销的、某些特定权利人死亡的、特定物灭失的、免除缴纳罚金的等。
(3)其他的解决:如委托执行的、指定执行的、提级执行的。
问题2:撤回执行和撤销执行有何不同?
撤回可以是整个案件撤回,也可以撤回某项请求,全案撤回后类似于撤销,如果裁定中止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裁定终结执行的,还可以申请执行;部分撤回后应继续执行。撤销的是整个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在申请执行时效内还可以申请执行。撤回和撤销均不代表放弃权利,但要注意对查封财产的效力问题。
问题3:终结执行后是否还可以申请执行?
在终结执行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对执行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可以申请排除妨害。一般适用于相邻权纠纷较多。超过六个月的,只能另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