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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结案】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60)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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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结案】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60

问题1:执行结案包括哪些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执行结案分为:

(1)实施案件: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1]、不予执行、驳回申请[2]。

(2)异议案件:包括准予撤回、驳回异议或申请、撤销或部分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3]。

(3)复议案件:准许撤回申请、驳回复议申请、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问题2:结案通知书的内容是否需要详细明确?

笔者认为,无论是终结执行裁定书,还是结案通知书,均应将被执行人的履行或不履行情况予以表述,明确是否解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争议。



[1]管辖异议成立、其他法院已立案、退回委托等。撤回申请的,应终结执行。

[2]除前文所述外,还有法律文书未生效、重复申请执行等情形。

[3]可以在异议、复议中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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