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破产重整受理后应中止执行 ——执行解析5601
最高院:破产重整受理后应中止执行
——执行解析5601
关键词:56【中止执行】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章筠、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靖安中部梦幻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22号
笔者观点:
1、破产重整与破产一样,受理后即应中止执行程序。
2、生效裁判的事项不可排除法律规定。
案情:
1、南昌中院章筠申请执行宝葫芦公司、南昌宝森贸易有限公司、陈宗伟、宋徵玉、王俊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生效法律文书为(2013)洪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约定,如该五被执行人未付清所有借款本息,则不得解除对宝葫芦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建县生米镇会仙大道东侧农庄路南北两侧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案执行标的额1010万元及利息。江西高院予以提级执行。
2、2015年9月9日,被执行人宝葫芦公司向江西高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宝葫芦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3、该院作出(2014)赣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中止南昌中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4、章筠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一)本案执行依据(2013)洪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债务人未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则不解除因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新国用(2010)第06001号土地使用权。未经法定审判监督程序,江西高院无权变更该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应当先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后,才应当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江西高院裁定中止执行错误。(二)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宝葫芦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已被违法改变用途,违规建起数十万平方米建筑物,江西高院诸多执行行为违法。(三)费江西高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继续执行本案,依法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四)江西高院送达程序违法。(2015)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涉及到债务人财产处置等问题,由于江西高院未依法向章筠送达该裁定,导致申请人章筠一系列合法诉讼权利被剥夺。
裁判: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的,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本案中,江西高院已作出(2015)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宝葫芦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宝葫芦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章筠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复议人章筠提出的其他复议理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有关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应当理解为执行案件的全体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而在本案中,宝葫芦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章筠不同意移送破产,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不能阻却破产受理后中止执行。3.关于破产受理裁定的送达问题,该裁定送达是否违法,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关于另两个执行裁定未能送达的问题,执行法院已经释明该两个裁定是针对协助执行和强制审计作出的法律文书,且并无证据证明未送达申请执行人损害其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因此,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企业仍有退出破产程序的可能,一旦退出,执行程序应当恢复。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企业破产,则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均会得到相应的保障。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后,章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虽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约定对财产不予解封,但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可进行解封,以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第(1)项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更应当积极申报债权,而无法阻却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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