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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交易习惯】03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民间借贷案件之细枝末节——第一章——民间借贷之【交易习惯】03

作者微信jylinxi。


五、【交易习惯】之【履行方式】

 

1、实际履行与约定的出借方式不符,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借款人以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出借人主张的内容不一致进行抗辩,出借人无法进行合理说明或者举证不能,认定出借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履行方式与协议存在矛盾,不符合交易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94号——官杰与何世全、刘书喜民间借贷纠纷:官杰就当地、其所从事的行业或者其与何世全之间存在以大额现金交易习惯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按照官杰的陈述,其长期从事现金放贷业务,因而有大量使用现金交付的习惯,而其又陈述《借款协议》之所以约定为以银行存款或汇款方式支付借款,是因为使用了其经常使用的借款协议格式条款,签字时自己未加以特别留意。官杰的上述陈述,存在矛盾,故不能认定大额现金放贷的交易模式,系其长期采用的交易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47号——再审申请人北京海岳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托克旗宏斌煤矿债权纠纷:本案所涉款项1180万元是通过中间人赵旭阳与海岳通公司经理缪其所一对一办理,全部为现金支付,巨额交易未直接与合同相对人宏斌煤矿进行接触、协商,没有账目记载,故再审判决认定案涉1180万元款项的交付不符合交易习惯,并无不当。

 

 

2、偿还方式与约定或交易习惯不符,不能认定偿还事实。借款人主张向第三人或以其他方式偿还了借款,既与双方之前交易习惯不同,又未得到出借人认可的,不能证明其偿还借款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812号——吴奕艺、曾爱萍、朱伟建民间借贷纠纷:吴奕艺向许巧真、赖伟生转账284万余元,不符合吴奕艺、曾爱萍与朱伟建的交易习惯,也未得到朱伟建、许巧真、赖伟生的认可,不能认定该转账行为系偿还朱伟建的款项。

 

广西高院(2017)桂民终333号——舒春松、余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而450万元款项的转账时间分别为2015年4月15日、17日,在借款期限未到就偿还借款亦不符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

 

3、履行方式不符合常理,其交易习惯不能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事由的交易习惯与常理不符,或者存在前后矛盾,不能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19号——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至于天益公司提出的其与杨小峰之间是委托售房关系的抗辩理由,并未提供任何书面合同或其他交易惯例作为佐证,且天益公司在未收到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即给杨小峰提供的“购房人”张红岩出具多套房屋的认购书和收款收据,与常理不符,也不符合委托卖房的交易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号——傅广伟、孙文胜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傅广伟在二审庭审中与其一审期间的委托代理人关于出借款的陈述不一致,且签订合同半年多才支付出借款项,与民间借贷的常规不符。原判决认为涉案1000万元与双方互签的5000万元借款合同缺乏关联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85号——徐代胜与杨兆金民间借贷纠纷:从借款借据的表面形式看,借款借据上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处为空白,但还款日期与出具借款借据的日期为同一日,即均为2013年3月21日,且与还款计划书的出具日期亦为同一日,不符合常理;从徐代胜几次关于交付借款过程的陈述看,其所述案涉350万元款项来源、交付地点和方式均不一致,且有矛盾之处。据此,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徐代胜与杨兆金之间存在该350万元的借贷关系,认定事实亦无不当。

 

4、履行方式不与常理相悖,可以推断存在该交易习惯。虽然款项往来存在瑕疵,但能够证明其符合约定或常理,仍可作为交易习惯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799号——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怀安县宏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付款给张雅文、温秀芳系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付款方式,且张雅文、温秀芳曾为世纪饭店的财务人员,此种付款方式并不明显与常理相悖。

 

四川高院(2017)川民申2000号——付北斗、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付北斗于2014年3月17日向张琼出具借据后,付北斗的父亲付生民于2015年3月20日代其向张琼支付5万元及付北斗本人分两次归还现金共计1.3万元属实,虽付北斗称该款系归还其他债务,与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无关,但其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他债务的存在,同时,该5万元款项归还时间与付北斗出具本案借据时间正相隔一年,张琼在其债权存续一年后向付北斗主张债权并收取5万元现金的情形亦更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六、【交易习惯】之【证据认定】

 

1、对交易习惯的否认,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双方是否存在交易习惯,或者存在什么样的交易习惯,除了常理推断以外,还需要当事人进行说明或举证,否则无法证明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24号——桐梓县立蓥煤矿、罗开容民间借贷纠纷:立蓥煤矿辩称其与罗开容不存在借贷关系,并认为《借条》和《利息表》上的公章系伪造,并对汇入张昌国账户的120万元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原审鉴定结论以及其客观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对罗开容将借款汇入其工作人员账户即视为出借完成是双方履行借贷行为的交易习惯,以及张昌国作为其工作人员向罗开容借款系履行职务行为等事实予以反驳,故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54号——王明开与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符利民间借贷纠纷:在王明开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兆祥公司虽以涉案借款未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借款期间无任何催收行为、大额现金支付不符合交易习惯以及“前债未还,又借新债”等情形,质疑原判决认定的借款事实,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31号——山东豪骏置业有限公司、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中约定该借款用途,不违反行业习惯。豪骏公司上诉虽称,约定借款用途违反行业习惯。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该交易习惯。……因此,不能以借款期限较长为由,认为其不合常理。至于利息是否给付或催收、是否跨省放贷、是否使用本人账户等,也是取决于借贷双方基于自身利益的判断,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故不能以所谓《协议书》违反常理为由,得出该《协议书》为虚假的结论。

 

2、当事人的其他事实或行为,能够印证一定的交易习惯,可以证明其主张。在借贷事实以外,存在一定的间接证据,可以印证或否定双方的借贷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21号——张世铿、龙世海与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在2014年6月13日妈湾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余建华与案外人万永新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余建华作为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万永新披露了妈湾公司被请求偿还的债务清单,其中列明了妈湾公司对龙世海500万元的债务。该行为表明,妈湾公司对于尚欠龙世海500万元的事实明知且予以认可。

 

山西高院(2017)晋民申998号——张志磊与安格民间借贷纠纷:从(2015)运民终1626号案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安格和张志磊及家人发生的多笔借款(数额均小于本案50万元借款)均为银行转账,且银行转账更为便捷安全,不易产生纠纷,可本案的50万元借款张志磊称是先与银行预约,然后再提取现金进行交付,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

 

 

结语:

交易习惯多种多样,笔者无法一一列明。民间借贷案件的争议焦点众多。本系列文章将一一展现。



【交易习惯】章节完。其他章节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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