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鉴定意见】
民间借贷案件的细枝末节——第三章——民间借贷之【鉴定意见】
作者微信jylinxi。
笔者通过分析大量案例的裁判观点,对民间借贷之【鉴定意见】作要点拆分,以展现民间借贷案件的细枝末节。
一、【鉴定意见】之【鉴定程序】
1、经合法程序作出、并质证、质询过的鉴定意见应采信。如遗漏鉴定文本、鉴定内容,程序违法,则不得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622号——刘泽成与谭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文书鉴定意见》系因当事人的申请而由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合法,且该《文书鉴定意见》经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质证,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质询,原审采信该《文书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654号——张宁生与徐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因一审法院对送检范围的确定并未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仅委托鉴定了借款合同,未鉴定担保承诺,遗漏了鉴定文本,故该鉴定结论不具权威性和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2、违法法定程序的或单方的、事后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在鉴定意见未经合法程序作出,未经质证等情况下,当事人凭此不足以推翻事实;但其他诉讼程序委托、同一鉴定机构作出的,可以推翻原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93号——郑述君、裴艳举民间借贷纠纷:郑述君申请再审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虽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形成,但所鉴定检材《抵押贷款借据凭证》早已存在,郑述君在原审审理期间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对逾期鉴定提出合理理由,故该《鉴定意见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从证明内容看,该《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作出,所依据的检材、样本均未经质证,程序不合法,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对涉案《抵押贷款借据凭证》及《抵押借款欠据》所作司法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430号——张力玲、姜丽民间借贷纠纷:张力玲、姜丽所提交的鉴定意见系由另案诉讼的审理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陈庆尧所提交的鉴定意见虽非在诉讼程序中形成,但为同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为。由于该鉴定意见系在本案二审判决之后形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与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差别。
3、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材料、鉴定事项、鉴定方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等程序和实体提出异议。如果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其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18号——曹静与陈建江、朱建勋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陈建江以鉴定样材数量不足为由提出异议,但并未对鉴定机构的更换提出异议,亦未以此进行上诉。因此,即使存在更换鉴定机构的事实,亦应认定双方当事人认可了更换。
黑龙江高院(2017)黑民再187号——刘凤云与李凤显民间借贷纠纷:黑龙江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0月16日取走的鉴定样本和检材并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受法院指派的办案人也并未履行职责,到现场参与调取样本。(2013)普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张玲玲、司延滨亦未到场调取样本。故(2013)普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违反其所依据的鉴定技术规范,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鉴定意见】之【鉴定材料】
1、检材以原件为主,对复制件的鉴定意见应谨慎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20号——江西星远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梁辉民间借贷纠纷:虽然申请人提出原一审中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用于鉴定的《借据》与原审卷宗中所附的《借据》复印件相比,在利息表述方面有所差异,前者表述为“利息为月4%计算”,后者表述为“利息为4%”,但是由于前者为原件,因此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以此原件为检材作出的鉴定意见,事实依据充分。
重庆高院(2016)渝民终587号——李波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大清民间借贷纠纷:比对样本为2013年1月11日金凤建筑公司《关于取消交通车的通知》上加盖的金凤建筑公司印章印文以及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2015年1月13日出具的《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原件上金凤建筑公司的旧印模和新印模,故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比对样本的采纳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意见客观公正。
2、检材和样本存在差异,仍可能得出一致的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53号——徐连宽、孙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中鉴定人员亦到庭陈述,检材与样本之间所表现的差异,判断为是书写人书写多样性导致的非本质性的差异,因此进行了同一认定。
3、无法提供检材和样本的当事人,如导致无法鉴定以查明事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277号——德州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杨先荣民间借贷纠纷:鉴定意见认为《回执》上所盖东升公司印章系该公司印章,对于《回执》上文字及公章形成时间的鉴定,因东升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比对样本,鉴定机构无法做出鉴定。对此二审法院已向东升公司说明。在东升公司不能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相应比对样本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其要求继续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三、【鉴定意见】之【采信理由】
1、鉴定意见认定材料存在毁损、变造、有违常理等,应采信并否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3号——杜凤琴与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辉分公司与李文具民间借贷纠纷:鉴定意见为:“收到李文具返还团购投资款叁十万元”的字迹形成时间在签名字迹形成时间之后,这有违生活常理,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未认定该笔30万元的款项为李文具还款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83号——祖千惠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祖千惠提供的借条虽经鉴定为吴清云签字、摁印,但借条主文部分和日期部分有明显的粘贴痕迹,且书写日期的墨水及粗细与正文字迹明显不一致,因此,不能确认此借条系2013年5月25日出具。
2、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虽有疑问仍应采信。在证据存在瑕疵、矛盾或有其他证据印证下,鉴定人员以工作经验作出的合理判断,虽不属于客观性结论,仍应予以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29号——朱占华与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认为,第4项鉴定结论系按照通常情况下文书的整体布局特征,利用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得出最后的鉴定意见,仅凭该鉴定意见确认“情况说明”内容系胡友海签字后添加形成,尚有疑问。)鉴定意见是基于静电复印的基本原理,综合分析相关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结论,有充分依据,且鉴定人员根据工作经验作出合理的主观判断,符合鉴定工作规律,并无不当。……金睿公司对其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该公司既然对鉴定意见第4项不予认可,又不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且不同意对“情况说明”作有损鉴定,导致鉴定机构不能确定“情况说明”正文、落款日期字迹与胡友海署名字迹之间的具体形成时间,故应由金睿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鉴定意见认定的证据瑕疵,不足以推翻案件事实。瑕疵证据不同于虚假证据,需要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推翻协议,仅凭鉴定意见的某一方面结论尚存不足。即使某一部分鉴定为虚假,也可能存在真实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772号——肃宁县聚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生龙、许秀萍债权纠纷: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材上的“肃宁县聚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落款日期“2011年1月10日”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复印字迹后盖印印文,亦不能得出《退伙协议》系伪造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59号——陆志冲与长沙浏阳富湘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该鉴定意见并未否定谢冠民签字的真实性,即便采信上述鉴定意见,也不足以否定《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并且《情况说明》仅能辅证本案事实,即便有瑕疵,也难以据此认定《借款合同》虚假。富湘宏公司再审审查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71号——史瑞华与寇汝强、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寇汝强在再审申请中提供的上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文书鉴定意见》载明《借据》和《证明》上“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的印文与该公司使用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但鉴于巴杰华自身及作为安徽大瑞公司和山东大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在《借据》上签名,寇汝强仅根据该鉴定意见仍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涉借款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18号——再审申请人宋奇与被申请人李俊杰、宋平、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全日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宋奇欲以证据二鉴定意见书证明该意见书所涉对账单证据中宋奇的签名是伪造的。本院认为,该对账单证据不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即使宋奇不在该对账单中签名,亦不影响案涉款项的借款性质以及宋奇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
4、多次鉴定意见中,应采信最具针对性、客观性、全面性的结论。如果多次鉴定的主观性结论完全相反,程序又不存在问题,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2521号——陈搏、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可见千麦所的鉴定要求更有针对性,其鉴定意见依据充分、手段科学、分析客观详尽、结论令人信服,而法会所鉴定要求针对性不强、过程分析不能令人信服、结论与本案关联不够。
四川高院(2017)川民申4052号——秦勇、余厚全民间借贷纠纷:为了查明本案事实,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余厚全提供的证据线索尽可能调取收集了与涉案借条落款时间相近且有秦勇签名的证据材料,并经双方确认后依法重新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鉴定后作出了川求实鉴[2016]文鉴8821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相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文鉴字第15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其样本更具客观性和可信度,其鉴定意见也更具有高度盖然性。
广东高院(2016)粤民申8131号——刘臣、深圳米加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关于《借条》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刘臣对于一审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经二审重新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与一审的鉴定结论完全相反。一、二审的两次鉴定程序合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均是具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其权威性亦不存在高低之分,不能依据后者的鉴定结论否定前者的结论。两次鉴定结论不一也说明待检的事实存在科学认定上的不统一,鉴定意见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一、二审的两次鉴定结论均不能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有力依据。
结语:
由于受技术限制,鉴定意见并非确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在模棱两可的情况,鉴定意见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同时,程序合法是鉴定最核心的问题。
【鉴定意见】章节完。其他章节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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