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案件之细枝末节——第六章——民间借贷之【不当得利】
作者微信jylinxi。
民间借贷的有些案件事实与不当得利相关。《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里就存在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的竞合。对此,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将要点予以拆分,以此展现民间借贷之细枝末节。
一、【不当得利】之【基本事实】
1、当事人取得、占有利益有协议约定,不存在不当得利。基于约定占有,无论该约定是否合法,均构成其他法律关系;即使无约定的行为从常理推断也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63号——白海忠与裴成武、宋桂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案《借据》记载,白海忠与裴成武之间建立了借贷法律关系,白海忠向宋桂凤账户汇入借款是履行出借款项的行为,宋桂凤收取借款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有关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宋桂凤与白海忠之间应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吉林高院(2015)吉民申字第1228号——腾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腾某某转账给王某的29万元,在腾某某不能举证证明系借款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此款项为腾某某自愿赠与王某。王某取得该笔款项并非无合法根据,故腾某某主张王某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2、撤销权的行使是认定不当得利的前提。
浙江高院(2013)浙民申字第1468号——徐龙华与周文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周文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偿债协议并要求徐龙华返还由此获取的不当得利,该诉请既包含了撤销权之行使,亦包含了不当得利返还之主张,而撤销权的行使系作为认定不当得利之基础和前提,故原判据认定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并对前述两部分诉请一并审理,实无不当。
3、债权人未明确借贷或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对债务人返还的认定。但明确借贷法律关系的诉请,不得以不当得利的理由判决返还。
吉林高院(2016)吉民申391号——许亚清与孙宝山、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孙宝山主张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其要求许亚清给付100万元的主张始终未变,许亚清不论是借款人还是不当得利人,其账户收到此100万元是事实,其应当承担返还100万元的责任。
贵州高院(2014)黔高民申字第354号——张馨与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张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实力公司返还借款80万元,一审认为实力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实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之债80万元,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故二审认为一审判决系“判非所请”,并予以纠正并无不当。
二、【不当得利】之【高利高息】
1、民间借贷中高额利息不一定属于不当得利。已经支付的部分可以判决折抵本金,且债务人不得主张返还。未折抵本金的,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11号——苏武与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徐艳及中庆公司已经偿还的利息部分,因系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故二审判决据此对借款人按照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河南高院(2010)豫法民再字第00028号——驻马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及郑州广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二审认为中行开发区支行和广通公司以后如取得了向驻马店商行支付高息的相应证据,仍可以以不当得利向驻马店商行另行主张,已经充分保障了中行开发区支行和广通公司的诉权。
2、债务人多归还的本金所计算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
甘肃高院(2017)甘民终73号——上诉人曹正雄、曹兴儒与上诉人马正德、马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计息应当有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而此部分属于多偿还的本金,对此部分的利息双方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判决按36%计息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该部分款项的性质应相当于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另案主张】
1、另案驳回不当得利诉请的,本案可以认定借贷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79号——张勇、周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且张勇曾因与周新林不当得利纠纷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不当得利,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判决在审核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及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借据及还款计划、承诺的形成情况,借贷金额及款项支付方式,周新林的经济能力,双方的交易习惯及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确信待证借贷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由此认定本案的借款事实成立并无不当。
2、另案不当得利实体处理的,再诉民间借贷可能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有关证据、理由在两诉中存在重大矛盾,不被支持。
广东高院(2017)粤民再294号——张伊甸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利都公司,因张伊甸诉利都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已经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张伊甸在本案中以借贷纠纷重新起诉利都公司,是为了否定其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判结果,故张伊甸对利都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情形。
四川高院(2014)川民申字第501号)李晓军与袁红民间借贷纠纷:李晓军在本案中主张该15万元的还款系袁红偿还2010年12月26日和2011年1月1日的两笔转账借款,但其又在另案中主张该两笔转账借款属不当得利并要求袁红偿还,故李晓军在不同的诉讼中提出了相反的主张。综上,李晓军关于15万元还款系袁红偿还2010年12月26日和2011年1月1日两笔转账借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3、当事人如认为支付给案外人的款项为不当得利应另案主张。对于超付的款项,未提出反诉的,也应另诉解决。
黑龙江高院(2016)黑民终415号——李晓凯与严啸天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系从严某银行账户转入金某银行账户45万元,均不是直接给付出借人李晓凯,李晓凯又主张该两笔款项与其无关,严啸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汇款行为系受李晓凯指示交付或与案涉借款有关,故本院对严啸天的此节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严啸天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偿还借款,故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借款本金金额为100万元并无不当。如严啸天认为黄某、金某不当得利,其可依法另行向该二人主张权利。
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844号——林康权与沈宏光、陈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至于沈宏光主张为陈华娟担保多付给林康权的1051470元款项,林康权属不当得利的问题,沈宏光可另循途径解决。
结语:
不当得利问题复杂,程序、要点、思路等均难以把握。本文仅从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到的不当得利争论予以浅析。关于不当得利的其他方面,将另行撰文阐述。
【不当得利】章节完。其他章节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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