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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执行难第三弹——执行路上的拦路虎——执行无小事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04执行难第三弹——执行路上的拦路虎

对判决的执行犹如唐僧的九九八十一难,经过十七年之久,才能修成正果。所以说,“用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如果没有确实的措施,基本上属于空谈系列。

但还未到流沙河,执行头上就有了三座大山,分别是“拦路虎”“绊脚石”和“拖油瓶”。案外人异议就是执行路上的拦路虎,而且是最大的那座山。


【观点】

所谓案外人异议,简单的说,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即被执行财产的关联方,认为对该财产享有一定的实体权利,如果该财产被执行,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且无法得到救济,必须提出阻却执行的异议,才能实现其权利。

案外人能否阻却或对抗执行,在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权利是否在法理、伦理或情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其利益既要与案件债权人的利益作横向比较,也要进行社会、历史方面的纵向考量。尤其是后者,更是中高级法院合议庭更为重视的内容。纵观案外人异议的大量实践案例,以社会的、历史的角度综合当事人利益的判决不在少数。

因此,笔者认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作为评判案外人异议的依据,尚显不足;仅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倒也不失正义。


【特征】

案外人这个“拦路虎”之所以对执行造成障碍就在于,一是其权利多样化;二是其程序复杂化;三是其途径漫长化。

第一,权利多样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都可能成为案外人异议的理由。在审理案外人异议案件的过程中,既要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要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要对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作适当的考量。权利多样化还在于案外人随时可以主张不同的权利,如债权与物权的冲突,借贷与买卖的冲突。案外人可以采取游击战、迂回战的策略,突破申请执行人的围剿,给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第二,程序复杂化。案外人异议既容易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异议产生冲突和竞合,也可能与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生激烈的冲突。在此,笔者要重点强调:案外人非“案件外之人”,而是“财产外之人”,即根据被执行财产本身的权利外观无法确认其身份,而是要依据其与被执行人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即使案外人与被执行财产之间存在密切的、外在的联系,也要根据其主张的权利类型来确认其是不是“财产外之人”。对于案外人异议、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联系与区别,理论和实践界多有探讨,三言两语难以厘清。重点是,无论案外人主张何等权利,“执行异议”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异议审查,更进一步明确案外人的权利类型;法院的执行部门应与审判部门、再审部门形成一定权限分配,有效解决案外人寻求正确救济途径的问题。

第三,途径漫长化。相对行为异议,实体异议需要经过漫长的审理环节,周期长;而且,案外人异议的难度在于,对案外人证据的审查难以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角度进行全面论证,对案件事实、法律事实的把握无从下手,对法理的评判也是虚无缥缈;被执行人的态度左右摇摆或是暧昧更是审理的一大难题。由于案外人具有停止财产处分的权利,审理程序不可避免的造成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巨大损失。


【解决之道】

目前,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更多是从加大执行措施的角度考虑,未对执行的复杂性、多样性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于案外人异议,更将其从执行难问题中撇开,倾向于将它归入执行不能方面。实际上,执行异议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尤其是对财产的处置效率;如果对案外人异议设置重重障碍,或者与执行程序彻底分离,将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因此,在维持执行效率和维护实体权利的冲突上,需要有鲜明有效的措施,才能真正解决此类执行难问题。

 

后文将继续阐述执行路上的“绊脚石”和“拖油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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