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执行难第六弹——五花八门的财产——执行无小事
07执行难第六弹——五花八门的财产
执行难,在于执行财产难找,执行财产难处置等等,这里要说的,是执行财产难“辨识”。民事诉讼法解释只是将财产区分为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没有具体细分,也将很多类型的财产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可以执行的财产加以明确区分,再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确定财产变现的方式,这样才有利于对财产的最终处置。
从财产外观是否可见、财产状态是否稳定的角度,可以将财产分为实物财产和虚拟财产。如下表:
实物财产 (稳定) | 持有类 | 现金 | 现金 |
动产 | 金银制品、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产品、生产工具 | ||
不动产 |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 ||
非持有类 | 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 ||
虚拟财产 (变动) | 财产性权利 | 法定类 |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约定类 | 股权、收费权、消费权、经营权、使用权 | ||
债权 | 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 (包括工资、收入) |
上述表格中对财产的区分并不严格,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属于不动产还是财产性权利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从处置方式的角度对财产区分,又有不同,见下表:
直接处置 | 扣押 | 现金 |
划拨、变价 | 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 |
提取 | 收入 | |
变现处置 | 拍卖、变卖 | 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如股权等 |
其他处置 | 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 |
当然,有些财产可以采取多种处置方式,或者无法进行处置。
还可以从财产处置后的状态对财产区分,即处置后财产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比如,对所有权的处置,财产被拍卖后不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对经营权的处置,被执行人可能仍保留所有权。
执行财产之【五花肉】
从上文可以看出,即使是非常明确的财产,仍然有可能夹杂着其他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房屋,除了房屋所有权本身外,还包含有装修等添附,包含设备设施等动产,权利瑕疵上可能存在抵押、租赁、占有、经营等各种情形,形象而言即“五花肉”。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要对“五花肉”是否需要进行切割分离予以判断,将财产核心价值以外的部分先予处理或排除。有时也需要保留其他部分,对其整体处理。
执行财产之【八卦门】
不仅如此,财产还会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比如,到期债权往往伴随着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使债权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经营权的拍卖,要求买受人履行经营合同的义务,因此不属于稳定的财产。因此,对某一财产的执行,会引发各种八卦。
执行财产之【薛定谔的猫】
伴随着执行异议的增多,被执行的财产类似于薛定谔的猫,存在可执行和不可执行的两者之间。有时候,执行的程序审查根本无法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甚至无法确定财产的状态,导致执行争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出台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对财产的查找、处置、变现、分配进行非常细微的规定,对异议的审查、争议的处理进行明确界定。两到三年内要解决执行难,这是根本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