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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执行回转和监督(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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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六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注:
(1)广义的执行监督:包括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上级法院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执行申诉,类似于信访、再审。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权,对违法执行进行纠正。但监察监督一般不对实体进行监督,仅仅从程序上提出执行监督,由法院或上级法院进入执行异议或执行监督程序,以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2)狭义的执行监督:包括对执行行为、执行异议、复议的监督,以及对消极执行的监督,前者类似执行再审,后者可以称为执行督促。
执行监督属于外部监督,既可以撤销错误的执行行为,也可以撤销错误的执行异议、复议裁定,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执行督促是对下级法院发布的执行命令,属于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