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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析01基本规定(音频)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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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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