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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析08供电赠与(音频)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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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
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
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
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
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
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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