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的最强灵药——公证处的终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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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闻报道《诸暨法院首推终本案件公证机制》,称: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办理,完善程序终结的结案标准和案件退出机制,5月18日上午,诸暨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推出执行终本案件公证机制!”
这是什么东东?大概是请公证处帮忙解决一下执行难吧?笔者非常感兴趣,读者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查看相关报道。但笔者看过后产生了很多疑问。
关于法院如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貌似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规定,这十九个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公证的规定。应该是法院的自创吧。
关于公证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定,貌似只有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略有所述,但是也没见到公证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该是公证处的自创。
疑问一:公证处的法律意见书与法院的终结裁定书,谁的法律效力高?
从新闻上看,貌似公证处的法律意见书是为法院服务的,请看:
“由诸暨市司法公证处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部分终本案件合法退出执行程序的依据,引入第三方监督,有效规范终本案件执行程序,做到执行措施的穷尽。”
执行是否终结,需要公证处的法律意见书作为依据。那么,法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没有公证处见证的情况下,难道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如果法院的调查没有穷尽,或者存在遗漏,公证处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
疑问二:当事人不服,是否可以主张法律意见书错误?
众所周知,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终结裁定,可以提出异议。那么,当事人不服公证处的法律意见书如何处理?
根据公证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公证文书,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复查,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貌似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意见书没有这样的程序。
疑问三:司法机关与公证机关谁更具有公信力?
新闻上说,该制度:
“既提高认定执行不能结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也就是说,法院的公信力可以靠公证处来提升。绝对是一个非常好的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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