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条款。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
2、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是指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该起借贷事实本身符合或疑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包括该起借贷行为,也可以虽然不包括该起行为但与刑事案件中的该借款人的其他借贷行为相同或类似;同时,即使不存在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审查后认为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3、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均可以就此裁定提起上诉。
4、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然也可以移送给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表述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本条仅表述为将“线索”“材料”移送。
5、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一般在刑事判决中,仅表述被告人的哪些行为构成了犯罪,而很少表述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当该起借贷行为未在刑事判决中出现时,就可以认为符合该条款。
6、应予受理:第二次受理后是否可以再次根据本条规定驳回起诉,值得商榷。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7、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本条最重要的是“不是同一事实”,也就是在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上虽有关联,但并不具有同一性。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8、基本案件事实:本条与第五、六条有联系但又有区别。此处的案件事实不一定是民间借贷事实本身,但必然是能够对判决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实。
9、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该刑事案件并不包括该起借贷行为,否则就应适用第五条裁定驳回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并不必然得出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在不否定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前提下,得出民法意义上的不同结论。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本条的“犯罪”不仅包括第五条的非法集资犯罪,还包括其他犯罪。
11、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可以分开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借款人等也可以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本条不仅包括借款人涉嫌犯罪问题,也包括出借人涉嫌犯罪。
13、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所有关于合同效力的条款规定,但不得以构成刑事犯罪为理由,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14、担保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样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更重要的是,还应适用担保法规定。
15、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与合同效力、当事人的过错密切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包括出借人和担保人。借款人的过错,并不在本条审查范围中。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原告申请撤诉: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应准许原告撤诉;但是,当构成虚假诉讼时,未避免公共利益损害,应当对其予以制裁,制裁的方式包括不准许撤诉,并且驳回诉讼请求。
17、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以及虽然没有参与诉讼,但参与制造该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审判人员如果参与了虚假诉讼,也应当考虑予以处理。
18、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对于“恶意”的判断,应当根据主观是否存在非法目的,行为上是否存在伪造、隐瞒、虚假陈述等,以及结果上是否造成损害等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