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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平安系公司贷款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引发了巨大争议。

笔者曾受当事人委托向平安融资担保公司发出过一份律师函,但其一直未有回应。

 


在该当事人所提供的贷款材料中可见,其借款本金为16万元,约定借期为36个月,实际在第29个月提前结清;其总计支付利息、担保费98017.28元。而合同所约定的综合借款成本为每年24.89%,但借款人实际支出成本为39.5%。从还款明细可以看出,每个月的担保费约为利息的2.4倍至11.38倍不等。

 


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的担保费为全部本金的1.7%,既不是按照每月本金计算,也不是按照剩余未还本金计算。

 


至于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等情形不再赘述。

 

    而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所见的关于平安普惠等三份民事裁定如下: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之间通过《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另采取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同时,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之间及董事任职之间存在关联性,属关联性公司,本案借款担保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3539号民事裁定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6469号民事裁定
平安普惠公司、平安小贷公司与借款人之间通过《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另采取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同时,平安普惠公司、平安小贷公司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之间及董事任职之间存在关联性,属关联性公司,本案借款担保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479号民事裁定
通过上述案件,笔者总结出的争议为:平安系公司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的行为?其是否存在以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的行为?其是否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其是否获取了不法利益?这些案件是否涉嫌经济犯罪?
查明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上述公司经常性的提供贷款是否具有经营资质?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的合同约定情况和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冲突?收取各项费用的主体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收取本金、利息、费用的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各主体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是否系为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而设置?各主体通过关联交易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借款人是否实际遭受了本金和利息的损失?
这也许将等待司法机关的最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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