拎2万多硬币到法院清偿执行款,法院:罚款5万元|聚法案例
2020年12月29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出现这样一幕:一名被执行人拎着四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安检室,称要清偿执行款。
案情回顾
经了解,事情缘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被执行人是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望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是该公司原员工,其自2018年11月20日起进入该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7月15日,朱某在公司工作时遇事故手部受伤,经治疗后继续在公司工作。朱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工资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
朱某主张与该公司属劳动关系,公司在2019年10月拖欠1000元工资未发放给朱某,之后支付了300元,尚欠700元未支付。
朱某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未发放2019年11月工资。2019年12月1日,公司向朱某发送短信,告知因朱某的年龄问题提出不再需要其去上班。
朱某与该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朱某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公司应支付朱某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328.5元。
该汽车服务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到海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海城区法院认定该公司与朱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该公司应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
一审判决
2020年6月1日,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北海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朱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公司应向朱某支付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7日,北海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阶段
朱某依据生效判决到海城区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月28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海城区法院找到并依法扣押了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望对此心存不满。
(扣押车辆)
12月29日下午,叶某望带着几名公司员工,拖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的安检室,法警见状将其拦下。
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陈法官随即也来到安检室。叶某望称袋中有2万余元硬币,要用这些硬币清偿执行款。“你这是消极对抗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我们的执行工作,现在申请人拒绝收你的这些硬币。此外,你的这种行为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针对叶某望的行为,海城区法院作出处罚决定: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望于2020年12月29日提四袋硬币到法院,此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万元。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消极对抗行为对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影响工作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们呼吁当事人理解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履行义务、善意还款,如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解决,切莫冲击司法,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
树立尊重司法、信仰法律、守护道德的良好思想,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否则,故意妨碍执行或实施恶意履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不在硬币在态度
红星评论(节选):
在该案中,显而易见的是,叶某用硬币缴纳执行款的动机不纯,且法院事先已采取了告知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讲明了利害关系。无论从客观还是主观看,叶某行为都是一种典型的消极对抗执行行为。所以,叶某名下公司被罚5万元,问题并非在于硬币本身,而是败诉方如何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如果将讨论的靶子对准“法院该不该拒收硬币”,明显偏离了方向。
在法院实际执行中,的确会碰到一些用硬币缴纳执行款的特殊情况。需要承认,对于当事人的被执行款,无论是当事人、银行还是法院,都无权拒收。只是,像叶某这种带有明显的不忿和挑衅意味的,就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0条规定,以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即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还有一点需注意的是,本案的处罚对象其实并非叶某个人,而是其名下的汽车服务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由此看来,虽然叶某所涉执行款只有2万,但其名下公司被罚款5万元,处罚合理且正当。
法律不是儿戏,法律的尊严在于人民的信仰和认同。恶意挑衅撒气,耍小聪明挑战法律的,就该接受更严厉的惩罚。要知道,消极对抗执行行为,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个人和企业声誉也会带来不良影响,最终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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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城区人民法院、红星新闻,图片来自创客贴,聚法案例综合整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