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是违法行为!(判决全文)|聚法案例
裁判要旨
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济源人社局拒绝张小明(化名)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张小明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
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张小明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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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明(化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女,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明认为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讼中变更为现在的名称,以下简称济源人社局)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告济源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2和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小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被告济源人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源人社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作为律师的原告张小明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予以拒绝。
原告诉称
原告张小明诉称:2019年9月17日其受本所委派到济源人社局申请调查侯**去世后在济源人社局处给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返还款项被人冒领一事,济源人社局工作人员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件和律师事务所专用调查证明等手续后,以其没有直接的调查取证权为由,要求其先获得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才能给其出具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济源人社局以其没有取得人民法院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其调查申请,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故请求确认济源人社局在2019年9月17日拒绝其的调查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原告张小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其本人的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证明其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职律师,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杜**在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3.杜**在2019年9月16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其和任文刚律师在2019年9月16日对杜**作的接谈笔录。5.杜**的身份证复印件。6.侯**在济源人社局处的劳动人事代理合同(两页)。7.杜**与侯**的结婚证复印件。8.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在济源市民政局调取的侯**与杜**的结婚登记档案。以上证据综合证明在2019年9月16日,杜**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就杜**丈夫侯**去世后在济源人社局处应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金等费用因与侯**女儿侯卫卫产生纠纷,为此而委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本所律师张小明和任文刚两律师办理该案。承办律师对案情作了一定的了解,认为首先应去济源人社局处查清杜**丈夫侯**去世后产生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金返还款的各项具体金额,再进一步查清楚,上述款项是否被人领取的情况。9.张小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调查专用证明、视频资料光盘。以上证据综合证明在2019年9月17日上午,张小明律师在接受杜**的委托和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指派后,因办理杜**与侯**在济源人社局处领取侯**去世后产生的抚恤金、丧葬费、退休人员去世后养老金返还纠纷一案前去济源人社局处申请调查取证,取证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上述款项在济源人社局处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被人领取情况,而济源人社局处工作人员在查验张小明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调查专用证明后,以张小明律师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了张小明律师的调查申请。
被告辩称
被告济源人社局辩称:第一,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不是其单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条文强调的都是本人有权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情况。张小明受他人委托调查第三人的社会保险情况,不属于其单位的法定职责。第二,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本案中,张小明接受的是杜**的委托,其要查询的却是侯**的退休待遇情况,且侯**已经死亡,所查询的内容涉及继承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及他人个人隐私。为保证公民信息安全,其单位予以拒绝,理由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律师法并未设定其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文是对律师权利的规定,而非是对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单位而言,并不存在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同时,其单位已告知张小明可以通过法院来调取相关证据,已保障其相关权利。综上,张小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济源人社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济源人社局对张小明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和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张小明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张小明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2019年9月16日,济源市大峪镇***村村民杜**因在其丈夫侯**死亡的待遇问题上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明、任文刚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为查清侯**的死亡待遇领取情况,2019年9月17日,张小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而济源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以张小明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了张小明的调查申请。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张小明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张小明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张小明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张小明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张小明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张小明的调查取证申请予以拒绝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李*2
人民陪审员 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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