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案例:女子酒话被当真,6人被判强奸(裁判原文)|聚法案例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三,曾用名**,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肄业,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文*,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四,男,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小红,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小橙,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小黄,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小紫,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三、李四、小红、小橙、小黄、小紫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180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了全案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张三及原审被告人李四、小红、小橙、小黄、小紫,听取了辩护人袁**、文*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9年5月23日21时许,小橙、小黄、小紫、小红和被害人贝贝一起在雅安市雨城区小橙家中吃饭、喝酒,贝贝醉酒后称“要渣男”,小橙、小黄、小紫、小红商量让张三将贝贝接走,并与贝贝发生*关系。
随后由小橙给张三打电话,为使张三相信贝贝确实醉酒,小黄、小紫拍摄贝贝醉酒后睡在地上的视频后通过微信发给张三。张三搭乘出租车来到小橙家,并在小橙的帮助下,将处于醉酒状态的贝贝抱上出租车,小黄、小红让小橙将贝贝手机开启为飞行模式。
张三搭乘出租车将贝贝带到雨城区大众路,因贝贝在出租车上呕吐,张三将贝贝扶下车,贝贝醉倒睡在街边。后张三再次搭乘出租车将贝贝带至雨城区某酒店,趁贝贝醉酒之机,连续两次与贝贝发生*关系,还拍摄了贝贝赤裸身体以及与贝贝发生*关系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
凌晨1时许,张三离开酒店帮朋友调解纠纷时,将与贝贝发生*关系的视频给李四等人观看,李四提出要去与贝贝发生*关系。
凌晨2时许,张三回到酒店房间,趁贝贝醉酒之机,第三次与贝贝发生*关系。
张三离开酒店房间后,处于醉酒状态的贝贝赤裸身体走出房间睡在一杂物间。
李四通过微信与张三联系后来到酒店,张三将房卡拿给李四,并告知房间号后离开酒店。李四随后进入房间,发现房间内没有人,便告知张三前来查看。
张三回到酒店在杂物间找到贝贝,将贝贝抱回房间并告知李四后离开。李四再次进入房间,趁贝贝醉酒之机与贝贝发生*关系,后离开酒店。
2019年5月24日,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小橙、小黄、小红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5月25日,李四得知公安民警在通过自己母亲找自己后在家中等候,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5月28日,小紫在得知公安民警在找自己后,主动与公安民警联系愿意配合调查,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张三苹果X手机1部。
审理期间,小橙的家属,以及小黄、小紫与被害人贝贝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贝贝出具了对小橙、小黄、小紫的书面谅解书。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诊断,小红超声提示妊娠,诊断中孕。
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截图、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体检报告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详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超声波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书,证人郭某某、李某某1、钟某、景某某、任某某、应某、马某、王某某、李某某2的证言,被害人贝贝的陈述,被告人张三、李四、小橙、小黄、小紫、小红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张三、李四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轮流与妇女发生*关系;小橙、小黄、小紫、小红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电话联系张三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张三、李四直接实施强奸贝贝,系主犯,小橙、小黄、小紫、小红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张三、李四、小橙、小黄、小紫、小红自首,小橙的家属及小黄、小紫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对张三、李四、小橙、小黄、小紫可减轻处罚,对小红可从轻处罚,可对小橙、小黄、小紫、小红适用缓刑。判决一、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李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小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小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被告人小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被告人小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三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诉人上诉情况
张三及辩护人提出:
1.张三与被害人贝贝发生*关系不违背贝贝的意愿,贝贝在“要渣男”、入住宾馆和发生*关系时均意识清醒,张三是在发生“一夜情”的心态下与贝贝发生*关系,发生*关系过程中贝贝表现配合,结果也与贝贝“要渣男”所追求的效果一致,因而张三不属于强奸;
2.张三帮助李四与贝贝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李四与贝贝发生*关系未超出贝贝“要渣男”的要求;
3.即便张三帮助李四与贝贝发生*关系成立共同犯罪,张三也仅属于强奸罪的从犯;
4.张三和李四没有轮流强奸贝贝的共谋,张三的行为不是强奸,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不是两个强奸行为,因而也不属于轮奸;
5.被害人贝贝大量饮酒后多次提出要找“渣男”,对于该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6.被害人贝贝的陈述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事后贝贝表现异常,是否另有隐情没有查明;
7.张三临时起意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量刑畸重,请求二审重新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李四提出,因为张三平时爱嫖娼,自己当时以为被害人与张三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所以也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
原审被告人小红、小橙、小黄、小紫对原判决均无异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三、原审被告人李四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贝贝醉酒之机,二人轮流与贝贝发生*关系;原审被告人小红、小橙、小黄、小紫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贝贝醉酒之机,电话联系张三使之与贝贝发生*关系;张三、李四、小红、小橙、小黄、小紫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在张三与小红、小橙、小黄、小紫的强奸共同犯罪中,张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小红、小橙、小黄、小紫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在张三、李四轮奸的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地位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根据二人具体强奸行为的不同在量刑时有所区别。案发后张三、李四、小橙、小黄、小紫、小红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小橙的家属、小黄、小紫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张三、李四、小橙、小黄、小紫减轻处罚,对小红从轻处罚,并可对小橙、小黄、小紫、小红宣告缓刑。
对于张三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贝贝表示‘要渣男’,张三持发生‘一夜情’的心态,与贝贝发生*关系不违反其意愿,贝贝意识清醒,行为配合,事后表现异常,不构成强奸罪”及李四所提“以为被害人与张三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自己才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意见,经查,在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能证明被害人贝贝在大量饮酒后表示“要渣男”及此后被张三带走、先后与张三和李四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已处于酒醉及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有效表达自己意愿并失去保护自己的能力,张三在此情形下趁机多次与被害人贝贝发生*关系,李四也趁机与贝贝发生了*关系,贝贝苏醒后察觉异样并在与张三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一审期间张三、李四对该相关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张三、李四具有强奸的主观目的并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实施了奸淫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张三及辩护人所提“张三帮助李四与贝贝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即便构成强奸罪张三也属从犯,不属于轮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三在自己实施强奸贝贝的行为后,将贝贝提供给李四,帮助李四趁贝贝酒醉意识不清而强奸贝贝,李四的行为也已构成强奸罪。张三在自己强奸贝贝后又帮助李四强奸贝贝,李四对此也明知,二人对于轮流强奸贝贝既有主观认知又有客观行为,属于轮奸,且轮奸中张三的主观恶性更大、实行行为更多,不属于从犯,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张三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张三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量刑畸重”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贝贝大量饮酒使自己醉酒并失去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进而给了张三、李四可乘之机,但并不与其将遭受强奸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张三带贝贝到达宾馆后,先后数次与贝贝发生*关系,还拍摄强奸贝贝的视频,将视频通过网络发送给他人以及直接展示给他人观看,甚至还将贝贝提供给李四强奸,使得贝贝遭到二人轮奸,对贝贝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一审在认定张三自首等情节的情形下对其减轻处罚,对于张三的量刑已属较轻,对于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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