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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反诈|为轻松赚钱非法出售银行卡 潮阳区法院严判!

汕头政法 2023-08-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潮阳法院 Author 潮阳法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偶有发生,一些人为了谋取蝇头小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出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严重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潮阳区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黄某杰于汕头市潮阳区某村村民林某武(另案处理)家中闲聊时,林某武向其推荐贩卖每张银行卡可赚取250元的利润,并介绍购卡人李某锋(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杰认识。后被告人黄某杰按照李某锋的要求,分别到汕头市潮南区某街道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使用本人的身份证在上述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贩卖给李某锋,从中赚取470元。3月8日,被告人黄某杰到汕头市潮阳区某镇建设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u盾和捆绑手机号码卡的“三件套”,并再次贩卖给李某锋,从中赚取320元。经查询,被告人黄某杰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卡均涉嫌电信诈骗。其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自2020年3月8日至12月21日期间的支付结算资金为280509282.96元;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3月5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支付结算资金为18595008.47元;交通银行卡自2020年3月5日至12月21日期间的支付结算资金为26419417.6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杰贩卖给他人使用的有关银行账户的总流水金额为325523708元。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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