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为群众办实事|南澳检察:销售2.4元的过期豆腐,罚款7.5万元!食品安全底线不可触

汕头政法 2023-08-09

近日,南澳县检察院持续开展公益诉讼守护食品安全专项活动,在对某超市进行跟踪“回头看”中再次发现其销售的内酯豆腐属于过期食品,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着手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涉案超市已将罚款全数缴纳到位。

为何售价仅2.4元的内酯豆腐,处罚如此严厉?

首先,本案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往期精彩回顾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2.广东昨日新增本土“14+6”,均在广州!珠海佛山惠州最新通告→

3.汕头司法推出“云端会见”温暖高墙内外

4.我为群众办实事|交通事故,司机昏迷!澄海交警紧急破车窗救援......

5.警惕!国内一批水果包装阳性,11人感染!

6.汕头市司法局举办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全员培训班



您点的每个赞,都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