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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软暴力”、“恶势力组织”?专家解读新法亮点

汕头政法 2023-08-09


2018年8月15日,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二审宣判现场。资料图

4月22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平安广东、法治广东”专场新闻发布会上,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庆宏披露了一组数据:2018至2021年,全省共打掉涉黑组织305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227个,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700多亿元,黑恶犯罪得到根本遏制。

这份答卷背后是新时代平安广东、法治广东建设的生动写照。

扫黑除恶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新法施行前夕,南方都市报专访多位法学教授、审判业务专家、知名律师,从不同角度对新法亮点进行解读。


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是我国长期以来不断致力打击和治理的问题。据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谢进杰介绍,1997年《刑法》第一次修订就明确了涉黑犯罪的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经验逐步丰富。

2018年开启的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

在此过程中,我国政法机关注重将积累的办案经验转化为法律政策文件,颁布了涉“套路贷”、“软暴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等案件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和系列典型案例。

虽然治理涉黑恶势力犯罪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得到扩充,内容得到丰富,但我国仍面临着涉黑涉恶犯罪治理规范缺乏体系化和结构化,部分规范性文件位阶偏低,难以发挥惩治功能,难以满足扫黑除恶常态化的社会治理需求等问题。

从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可以发现,涉黑涉恶犯罪呈现出较强的组织性。因此,为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避免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经验和提升扫黑除恶常态化治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谢进杰评价,即将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一部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统筹刑事实体与程序规范,兼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预防和惩治功能,致力于扫黑除恶治理常态化、法治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专门性法律。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世贵评价称,《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的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它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明确定义何谓“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明确,“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新法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行为等概念,其相关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黑恶组织进行查办和惩治的有关规定相比,均有很大的进步或突破。”谭世贵认为。


亮点

依法从严


特定罪犯应异地执行、严格减刑假释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突出亮点。”谭世贵认为。

在实体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除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特别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在程序方面,规定了比查办其他案件更为严厉的措施。“例如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谢进杰则表示,《反有组织犯罪法》在严惩涉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同时,还强调宽严相济的办案原则,如明确了被追诉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的从宽处罚情形。

深挖“保护伞”


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列为重点

扫黑除恶应坚持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才能持续巩固胜利成果。

谭世贵介绍,新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强调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为巩固“打伞破网”斗争成果,新法以专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工作重点。

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为有组织犯罪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存在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等情形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谭世贵分析,新法还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明确了底线禁区”,包括:不得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不得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

记者了解到,从2018至2021年,广东四年间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人员999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393人,移送检察机关处理1534人,巩固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社会生态。

严防渗透


对村居“两委”候选人建立联审机制

在扫黑除恶实践中,村干部涉黑甚至成为“黑老大”的案例屡见不鲜。

广州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廖秋平曾经办或参与审理过多起重大涉黑恶案件。其中,他参与审结的“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被誉为在三年专项斗争中打响了广东扫黑除恶“第一枪”。

“以刘永添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侵入基层政权,形成‘村霸’现象,主要在于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刘永添具有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的特殊身份;同时,他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廖秋平说。

针对这一现象,《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候选人作出了联审机制的规定。即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另一方面,该法第六条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也就是说,我们既要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成员的合法性,同时也要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以防家族、宗族势力等滋生黑恶势力。”廖秋平认为。

打财断血


“高度可能”的涉黑财产也会被追缴、没收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包括建立财产调查制度,即“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用了11条来进行规定,体现出对涉黑恶组织财产处置方面非常重视,体现了扫黑除恶的打财断血功能。”廖秋平认为。

“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作为广东省扫黑除恶第一案,就充分贯彻了打财断血的方针。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涉案财产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全案共判处财产刑1.5亿余元。其中包括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及责令退赔等,实际执结金额1.4亿余元,执行到位率90%以上。

“可以说基本摧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廖秋平介绍。

除了上述财产调查制度,《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这里用了‘高度可能’四个字,是在一般法律中很少用到的字眼,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的从严处理。”廖秋平评价。

谢进杰教授则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授权办案机关可对涉案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但同样要求涉案财产处置“必须高精度和严要求”。

例如,该法特别强调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办案机关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退赔挽损


“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涉黑恶势力被打掉后,被害人的损失如何挽回,应获得的赔偿如何保障?这些在该法中也有所体现。

廖秋平法官介绍,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就是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在强调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同时,要更充分保障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中被害人、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比如被害人有直接财产损失的,不需要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在执行阶段,对于执行到位的财产,法院一般按照先民后刑的原则,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最后再将罚金等上缴国库。”廖秋平举例,“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中被害人获得赔偿和挽回损失的执行到位率就是100%。

廖秋平透露,在实践中,会出现部分被害人的财产因属于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而被查封、扣押的情形。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还特别强调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在完成证据保全目的且获得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条件下,可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变卖、拍卖特定财产,避免其贬价或损毁。“涉案财产的有效保值也是保障被害人损失足额挽回的前提。”谢进杰教授评价。

打防结合


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群体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还有一大亮点是对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群体作出了专门规定。

长期从事未成人权益保护的广州市政协委员郑子殷律师分析认为,可以看出这次立法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特地完善了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

该法首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从‘学校建制’到‘学生自主抵制’双管齐下”。

该法还明确学校的报告义务。一旦发现存在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要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郑子殷介绍,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有些黑恶势力组织可能会专门挑未成年人发展成员。针对这种情况,《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不仅仅是单一地通过学校去防范,而是从多个维度去防止黑恶势力的侵害,切实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郑子殷说。

常治长效


助力平安广东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谢进杰教授评价,《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一部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和经验的立法,对促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巩固社会治理效果有较高的价值,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深远的意义。平安广东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法治体系保障。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能使扫黑除恶的治理效能最大化,并在预防与治理涉黑涉恶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同时,推进平安社会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庆宏在4月22日的专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2年广东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努力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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