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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东局势我们再熟悉不过了, 这就是非洲的真实写照”

 导读:上月21号,在联合国安理会针对俄罗斯承认乌东两地分离主义“共和国”独立的会议上,非洲国家肯尼亚驻联合国代表马丁·基马尼的发言意外“出圈”。在发言中,基马尼将乌东局势和非洲的历史经验相类比,乌克兰的分离主义是苏维埃崩溃后的产物,而非洲的族群冲突则是西方殖民主义边界的遗产,如果一味追求以族群和宗教同质性建国,那么非洲的血腥战争永远也无法停止。    当代非洲族群冲突肆虐,其数量与规模极其庞大,冲突形态高度复杂。这片土地曾爆发惊骇世界的种族大屠杀,至今形形色色‍的种族冲突仍然盛行。本文讨论了非洲的民族分离运动、种族灭绝、选举型族群冲突、资源型族群冲突四种种族冲突。民族分离运动是民族国家族群冲突的最高形态,是分裂国家的民族主义行为;种族灭绝的施害者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或武装,针对特定族群施行大屠杀行为,伤害性极大;民主选举是当前非洲最重要的政治斗争场域,是许多非洲国家沿族群边界开展的“零和”游戏;石油、金属矿产等是当下最炙手可热的宝贵财富,而土地、牧场、水源等基础性资源是非洲占绝大多数农村人口的“生命之源”,基于这些资源的冲突覆盖了非洲每一个国家和地区,构成非洲族群冲突数量之最。     “帝国”崩溃的过程催生了民族解放政治,同时也催生了大规模的族群冲突。在帝国废墟中新生的主权国家如何克服帝国负面政治遗产、创造团结的政治而非分裂的政治?这对非洲来说是一个仍然无法回避的挑战,而对于世界各地其他多民族国家来说,也是一个重要课题。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特编发此文,供读者思考。文章原刊于《界民族》,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非洲族群冲突的类型分析

文|蒋俊

来源|《世界民族》


▲ 联合国安理会就俄罗斯承认乌东两地独立并在该地部署“维和人员”的举动进行辩论,肯尼亚大使Martin Kimani从非洲的经历出发,呼吁尊重现有主权国家边界。图源:互联网


 1   非洲族群冲突类型划分依据


族群冲突是当代世界突出的政治现象,不少学者已有相关的类型学表述。美国学者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Horowitz)界定的族群冲突类型特别丰富,有暴力抵抗(violent protests)、世仇(feuds)、私刑(lynching)、种族灭绝(genocides)、恐怖袭击(terrorist Attacks)、帮派攻击(gang assaults)、分离主义(separatism)、内战(civil war)等。美国学者米尔顿·伊斯曼将族群冲突分为三类:第一,非暴力方式冲突(宣传、协商、选举、诉讼等和平手段);第二,大型暴力冲突,规模大、持久,破坏性强;第三,族群暴动,地方性、短期性,极其残酷。国内学者严庆认为族群冲突的类型可通过两种方式界定:第一,按照冲突主体划分为族际冲突及族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第二,按照冲突规模与强度划分,参与冲突的人数低于500人称为小规模冲突、501—2000人的称为中等规模冲突、参与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称为大规模冲突,或者死伤20人以下的称为低强度暴力冲突、死伤人数为21—100人的称为中等强度暴力冲突、死亡人数在101人以上的称为高强度暴力冲突。曹兴则将族群冲突分为整体性冲突和局部性冲突两类,也是基于冲突规模的角度来分类。


非洲是世界上饱受冲突摧残最严重的地区,去殖民化以及大规模独立初期(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武装冲突的总量级不断增加,20世纪90年代达到顶峰,该区域40%以上的国家都在经历冲突,约占全球冲突总量的1/3,21世纪后情况得到些许改善,但冲突依然是非洲大陆的显着特性。蒙蒂·马歇尔(Monty Marshall)将这些武装冲突类型化为“国家间冲突”及国家内部的“社会冲突"两类,后者再分为族群冲突与政治意识形态(革命)冲突。从爆发的广度、规模及影响来衡量,族群冲突无疑是非洲首屈一指的暴力形式。由于非洲族群冲突数量极为庞杂,同样需要类型化方式才能有效呈现,但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外非洲学界尚无这方面的专门性和系统性成果。本文不揣简陋,力图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前文标准做如下概括:非洲族群冲突除民族分离运动外,一般性族群冲突由“种族灭绝”“选举型族群冲突”与“资源型族群冲突”这三种类型构成。为了说明本项工作的可行性与客观性,本文将从学理维度分别揭示各类型的学术根基与理论依托,据此列举所属类型的主要样本,然后在非洲具体的个案实例中予以检验。


 2   民族分离型族群冲突


在“20世纪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中,既有恢宏的民族解放运动,也有民族主义“变体的”民族分离运动。民族解放运动强调的是“独立”,指殖民地、被压迫族群从原有宗主国脱离出去成为新的主权国家的行为,更加接近去殖民化的意涵,多用于比较积极的、正面的场合。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514号决议”,向殖民地国家发出民族独立的号召。英文表达“分离”的单词主要有“separation”和“secession”:前者的含义比较含糊,涵盖所有希望减少中央控制的政治疏离情况,包括诸如寻求地方分权、区域自治等诉求,也包括割裂国家的行动;后者是一个更为狭义、具体的术语,指“一个或多个群体要求正式脱离中央政治权力的行为”。中文语境中的“分离”/“分裂”大致对应的是“secession”,暗含消极与负面性。分离运动大都会诉诸暴力,有学者指出,几乎所有的分离危机都表现为族群冲突的形式。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民族解放运动与民族分离运动具有本质上的差异,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民族主义运动。但它们也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都以建立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为终极目标;两者的行为主体都将成为未来民族国家的“民族”。这个民族可能由单一族群构成,也可能是众多族群的联盟,以后一种情况居多。就民族主义运动而言,领土是最基本的行动诉求,但该领土内完全由单一族群聚居的情况很少,通常是多族群杂居,故民族主义者可能仅仅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使他们成为所谓“民族”的,是其对某一共同利益的追求和相互间伙伴关系的承认。的确,争取独立的非洲殖民地国家大都是由数个、数十个,甚至数百个群体构成,汇聚在民族解放运动的旗帜之下。民族分离运动同样如此,南苏丹的分离运动以努尔人(Nue)和丁卡人(Dinka)为首,另有大量少数族群参与,它们(尤其是努尔人与丁卡人)的内部竞争激烈,矛盾重重,只不过面对北部阿拉伯人时能够同仇敌忾,凝聚团结力量;厄立特里亚的提格雷亚人(Tigray)构成该国50%的人口,但这场分离运动也有31个其他族群卷入其中。


在非洲,上述两种运动有着次序上的递进性,即先有民族解放运动建立国家,才有此后的民族分离运动。对于分离运动,非洲统一组织(Organisation of African Unity,简称非统)及其后继者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简称非盟)都表示明确反对,非统早在1964年就确立了“所有成员国保证尊重它们在实现国家独立时所存在的边界”的主张。该组织对国家间的边界战争以及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抱有不言而喻的警惕与警醒。然而事与愿违,一些非洲国家独立伊始就面临民族分离运动,如刚果(金)的加丹加共和国(Republic of Katanga)在1960—1963年的分离、尼日利亚比夫拉共和国(Republic of Biafra)在1967—1970年的分离,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另有一定数量长期处于僵持状态的分离运动,如安哥拉的卡宾达(Cabinda)、塞内加尔的卡萨芒斯(Casamance)、喀麦隆的亚巴佐尼亚(Ambazonia)分离运动、马里与尼日尔的图阿雷格人(Tuareg)分离运动,以及坦桑尼亚的桑给巴尔分离运动等;成功分离的仅有1993年厄立特里亚脱离埃塞俄比亚、2011年南苏丹脱离苏丹独立建国。索马里的索马里兰(Somaliland)情况更为特殊,尽管已实现事实上的分离,但未获得广泛的国际认可。


▲ 南苏丹总统萨尔瓦·基尔(右)在2018 年签署南苏丹和平协议。图源:半岛电视台


民族分离运动的合法性建立在宣扬民族自决权的主张之上,而催生这一主张的因素却很复杂,主要包括政治上的不满、经济诉求、被边缘化的感受以及历史叙事(如强调领土的历史性所有权)等。需要注意的是,影响民族分离运动的这些因素在很多时候可能不断变化,或出现交叉重叠、相互强化的现象。以索马里兰分离运动为例,起初它只是索马里北区的伊萨克(Isaq)氏族反抗穆罕默德·西亚德·巴雷(Mohamed Siad Barre)独裁统治的一种“改革性反叛”(reform insurgency),旨在重组政府;1988年后,它才开始发展为“分裂主义反叛”(separatist in surgency),因为伊萨克氏族在与巴雷政权斗争中,“北区看起来就像是一个受外国军事暴政压迫的殖民地”。为了剿灭伊萨克氏族的反抗,西亚德政权动用空军在北区主要城市哈尔格萨(Hargeysa)与布尔奥(Burao)实行无差别轰炸,导致5万-6万伊萨克氏族平民死亡以及大规模的难民。残酷的杀戮促使伊萨克氏族下定了分离的决心,1991年5月,在西亚德政权被推翻后不久,北区宣布独立,国名为“索马里兰共和国”。



 3    “种族灭绝”型族群冲突


“种族灭绝”或“灭绝种族”对应的英文单词是“genocide”,国内也翻译为“种族大屠杀"或简称“大屠杀",比如广泛使用的“卢旺达大屠杀",甚至基本上取代了种族灭绝的用法。英文文献中“genocide”一词出现的时间相当晚近,1943年波兰裔美国法律专家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将希腊文“genos”(表达人种或部落等群体性用词)和拉丁文“cide”(意为杀戮)两词意思叠加创造而成,并定义为“有组织地实行各种行动,目的在于破坏民族群体的生活根基,以消灭这些群体。"莱姆金最初的概念并不清晰,因为他没有将种族灭绝与其他形式的大规模暴力充分区分开来。然而,他是第一个强调种族灭绝是对“集体"构成生存威胁的人。这个集体指的是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的多元性群体。这种观点成为后来联合国认识种族灭绝的基础。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希望以国际公约的形式阻止种族灭绝行为的爆发。这里的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联合国的视角主要以受害者为中心,在此基础上,也有强调实施者的维度。这种观点认为,种族灭绝行为,还需观察当时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关系、统治精英的动机,以及最重要的,实施者的身份(国家或其代理人)。若将侧重种族灭绝对象与执行主体两种视野综合起来,更有助于理解种族灭绝的本质。也就是说,种族灭绝应指的是国家及其代理人执行或实施,并导致某个或某些群体遭受侵害,造成大规模伤亡的暴力行为。


然而,尽管有联合国的“权威”表述,也有一些学者另辟蹊径的完善,但对于具体的种族灭绝行为有许多差异性观点:如历史学家斯蒂芬·卡兹(Stephan Katz)认为只有对犹太人的屠杀才符合种族灭绝特征,而心理学家伊斯拉尔·查尼(Israel Charny)认为所有屠杀(包括切尔诺贝利那样的工业灾难)都是种族灭绝;英国著名社会学家齐格蒙·鲍曼(Zygmunt Bauman)在其经典著作《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中使用的是“Holocaust”一词,他主要探讨的是现代性背景下纳粹德国对犹太人惨无人道的大屠杀,这种大屠杀毫无疑问是“种族灭绝”性的。当然,种族灭绝的认定并不只是概念上的问题,它还牵涉到复杂的政治因素。最典型者莫过于苏丹“达尔富尔危机”,它是否属于“种族灭绝”在国际社会引起极大的争论。


非洲其他国家,存在几个相对有一定共识的种族灭绝案例。芭芭拉·哈尔夫(Barbara Harff)等学者梳理了自二战后至1985年全球的灭绝史,将之区分为“政治灭绝(politicide)与“种族灭绝”,前者的被灭绝对象主要根据他们的阶级地位、对政权或统治集团的敌对性来判断;后者的被灭绝对象根据族性、宗教或国籍等来区分(非洲主要有苏丹、扎伊尔、布隆迪、尼日利亚、卢旺达等)。帕德·巴德鲁(Pade Badru)在分析卢旺达、刚果(金)、利比里亚、索马里、布隆迪等国的族群冲突时,均使用了“genocide”一词;德克·摩西(Dirk Moses)等认定尼日利亚比夫拉内战达到种族灭绝级别;蒂莫西·斯泰普尔顿(Timothy · Stapleton)在最近的一本着作中回顾了非洲种族灭绝史,纳入其视野的国家包括:纳米比亚(殖民时期德国人针对赫雷罗人的屠杀)、卢旺达、布隆迪、南非、苏丹和南苏丹、刚果(金)以及尼日利亚。综上所述,非洲被称为种族灭绝的行为,基本都发生在族群冲突激烈的国家,卢旺达与布隆迪两国尤为惨烈。


▲ 卢旺达种族灭绝纪念馆。图源:互联网


以1972年布隆迪为例,该国图西人(Tutsi)针对胡图人(Hutu)的杀戮,的确是一场按族群界限实施的种族灭绝。首先,由图西人主导的布隆迪当局组织策划和实施屠杀行动,对象是高级军官、执政的民族进步联盟(The Union for National Progress)领导人和一些部长,并进行大规模逮捕,鼓励人们提供情报,以“系统性地解决一代人的问题”。其次,被屠杀的目标明确,胡图族精英和平民都在被消灭的范畴。成千上万的胡图人家破人亡,只是因为图西邻居觊觎他们的土地、欠他们的债,或在民事诉讼中输掉官司。种族灭绝后,全国只剩下一位胡图族护士,只有1000名胡图族中学生在大屠杀中幸存。美国国际开发署认为:“布隆迪所发生之事是1972年全球最严重的灾难。”



 4   选举型族群冲突


在众多治理族群冲突的方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具吸引力的是西方民主模式。因为从理论上说,较之专制或极权体制下的强制镇压,民主化在制度层面提供解决冲突的渠道。然而,民主制是否确实有效,或如何才能发挥其调节作用,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非洲、亚洲和东欧一些断裂型多族群国家,竞争性选举民主制度不但没有弥合社会分歧,发挥政治的整合功能,控制社会分裂效应,反而更加激化了原本就相当棘手的族群关系问题,引发了大量的族群冲突与族群暴力,动摇国家整合的社会基础。有学者根据1990年至2011年“非洲社会冲突数据库”(SCAD)统计出685起冲突事件,发现选举是其中最主要因素之一。在选举过程中,由于族性(ethnicity)恰好结合了候选人与选民的利益及情感纽带,构成了有效的政治动员和组织的资源。政客们通过“族群竞买”(ethnic outbidding),使选民沿族群边界偏向性的投票,甚至操控他们的不满情绪,制造暴力冲突。还有学者将选举产生的冲突,称之为“输家政治”,即选举输家不接受选举结果,不愿通过法律渠道质疑选举结果,或者虽然通过法律渠道却不接受法律裁决,相反采取从抵制直至冲突的对抗性措施。他们轻则质疑选举获胜方在选举中舞弊甚至操纵选举,重则引发选后冲突甚至内战。由于作为政客的族群精英在冲突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杰克·斯奈德(Jack Snyder)用“精英说服"理论来解释这种形势下族群冲突的现象。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Horowitz)更是断言:“是政客们制造了族群冲突”。在政客的操控下,选举前、选举中以及选举后都存在爆发族群冲突的可能性。


单从选举后的“输家政治”而言,在1960—2012年间,非洲各国共举行过335次总统选举,其中仅有略低于半数的选举失败方接受选举结果(167次,占49.85%),而对选举结果不满甚至不服、进而采取各类抵制措施的多达121次(占36.12%),另有47次总统选举在当年便直接引发了暴力冲突、政变甚至内战(占14.03%)。当然这种现象与民主化普及度密切相关,20世纪90年代以前,非洲国家实行民主选举的比例仅为7%;但在90年代后,所谓“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席卷非洲,到1997年时,非洲大陆几乎75%的国家举行了多党选举。民主选举制造了更为严重的后遗症,绝大多数非洲国家(86%)都经历过选举暴力,极端化暴力大约占到选举冲突的10%。


总之,由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几乎波及非洲大部分国家,多党选举在这些国家成为一种避无可避的政治“必选项”,选举冲突现象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导致的暴力也自然“水涨船高”。事实上,选举型族群冲突的深层次逻辑并不复杂,因为非洲大部分国家政治上的胜利在财富和资源、提拔亲信以及职务特权方面遵循“赢家通吃”的模式。这种模式常常以族群化方式实现,在这一方面,肯尼亚这个曾被称为“非洲和平灯塔”的国家出现逢选必乱的情况,有较为典型的表现。


▲ 肯尼亚2017年大选后,因反对派不满总统连任的结果,首都内罗毕爆发大规模暴力骚乱。图源:路透社


肯尼亚民主政治以各政党的结构及战略为基础,而这种结构与战略是按照族群阵营设定的,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总统代表着族群的利益。该国独立后的四位总统,乔莫·肯雅塔(Jomo Kenyatta)、姆瓦伊·齐贝吉(Mwai Kibaki)和乌胡鲁·肯雅塔(Uhuru Kenyatta)皆来自基库尤族(Kikuyu),丹尼尔·莫伊(Daniel Arap Moi)则出自卡伦津族(Kalenjin)。民主化后的前三次大选是基库尤族与卡伦津族精英的角力,两族之间的敌对性不难理解;2007年后的三次大选又成为基库尤族与卢奥族(Luo)精英的“对决”;其他更多被边缘化的族群,无论是对权力的“基库尤化”,还是对“卡伦津化”或“卢奥化”都抱有强烈的敌视,在选举过程中也倾向于通过暴力来发泄其不满。自1992年大选开始,肯尼亚就不断陷入选举冲突的怪圈中。



 5   资源竞争型族群冲突


从宏观的历史维度来看,基于自然资源的冲突几乎伴随人类的诞生与发展,无论在无集权的松散社会,或在高度组织化的集权社会,这种冲突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但在学术上,自然资源原本是地理学及其附属学科的议题,冲突研究则被历史学与政治学“把持",直到20世纪60年代有识之士才将"自然资源"与"冲突"结合起来形成跨学科研究。自此迄今,这种跨学科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主要演进范式。第一种范式,人们洞察到自然环境是对安全构成威胁的重要变量之一,于是安全问题突破军事研究范畴,置于更广泛的环境与安全的框架内讨论。这种认识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新马尔萨斯理论”(Neo-Malthusian theory)基础之上,即认为由于资源匮乏而导致族群、阶级的矛盾和冲突。第二种范式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讨论议题更为宽泛,被统归到所谓“冲突经济学”的议题下:如将自然资源压力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结构调整计划(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联系起来;研究占有资源而割据一方的军阀;探讨深度卷入自然资源竞争的雇佣兵等。不过,无论哪种范式,具体冲突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别:资源丰富地区谋求从国家分裂出去的民族分离运动;一些大型油田、矿山所在地区的内部冲突;基于土地、牧场、水源等资源的冲突。


资源冲突大都是群体性行为,常常以政治群体、宗教群体或族群冲突的面目出现。族群更是最主要的资源冲突实施主体,甚至有学者将族群冲突等同于资源冲突。正因为如此,“资源竞争理论”已发展成现代族群建构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理论范式。该理论认为,族群符号是社会竞争的工具之一,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会以族群为单位组织起来在社会系统内争夺各种资源,从而建构起族群之间的社会边界。族群独特的血缘、历史与文化特征并非族群的本质,而社会竞争的需要及个体与群体的应对策略,才是族群构建的根本动力。从“工具论”和“建构论”的角度来说,资源竞争理论提供了强大的解释力。因为自然资源通常是人类生计和权力的重要来源,若治理不善、以不公平或不平等方式进行支配和分配,它们就可能成为冲突的主要驱动力。当然,本文并非在理论层面深入探讨族群竞争/冲突与族群建构的关系,而只是尝试呈现资源型族群冲突作为一种族群冲突类型的内涵及实例。


尽管资源冲突是全球性现象,但非洲无疑是最显著的热点地区。据统计,2010年,资源性冲突约占撒哈拉以南非洲所有冲突的35%。而在欧洲、中东和马格里布,以及亚洲和大洋洲的所有冲突中,只有10%为资源冲突。不仅上述三种形式的资源冲突贯穿大陆的角角落落,而且这些冲突已经夺去至少300万人的生命,1.6亿人受到影响生活在痛苦中。研究显示,在非洲,如果一个国家拥有宝贵的自然资源(石油尤其危险),产生分离运动的可能性就会大得多,如比夫拉、卡宾达、加丹加等分离运动都与资源有直接关系。在尼日利亚、安哥拉、刚果(金)、利比里亚等国家,因为石油、钻石、黄金或其他矿产已产生大量内部冲突,甚至内战(没有达到分离运动程度)。第三种类别的资源冲突更加普遍,西非的土地纠纷;东非的土地、农牧冲突;非洲之角及其周边地区的水、土地之争;南部非洲族裔-种族的土地分配争端和潜在的水资源危机等。根据前文分析,分离运动单属一种冲突类型,故此本文的资源型族群冲突特指基于石油、矿产、土地、牧场、水源等自然资源而产生的族群冲突。具体而言,根据这些冲突的表现形式,可以再分为矿产资源区的族群冲突、土地资源冲突等亚类型,其中土地资源冲突最能体现类型特征的为“农牧民冲突”以及“土著与移民冲突”,下文分别以案例示之(见表4)。



1. 矿产资源区的族群冲突


熊易寒等指出,如果大型油田(本文认为其他矿产资源亦同此理)位于少数族群控制区,会加剧族群冲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油田会加大族群竞争的赌注,中央政府希望获得绝大部分石油收益;少数族群则认为自己地盘上的石油财富应该属于本族群,从而不惜一切代价争夺。以尼日利亚主要产油区尼日尔三角洲为例,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石油财富对此地的少数族群产生巨大的经济冲击,期望与现实的落差唤醒它们的抗争性和暴力性,族群冲突逐步释放和爆发;90年代下半阶段开始,少数族群武装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族群冲突席卷整个三角洲;21世纪头十年冲突达到高峰。在此过程中,冲突主要表现为少数族群与联邦政府和石油公司的冲突,以及少数族群之间的冲突。到2008年,巴耶尔萨州、三角洲州与河流三州(产油的核心地带)爆发过至少120—150次极度危险的冲突。尼日尔三角洲很长一段时间里沦为外界“闻之色变”的恐怖之地。


2. 农牧民冲突


历史上看,非洲的农民和牧民族群一方面有竞争,甚至冲突;另一方面也有互惠、交换与合作,总体上是一种共生关系。但近几十年来,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农牧民族群冲突现象日益突出,已升级为普遍性暴力。东部非洲与西部非洲,农牧冲突尤为严重。


如西部非洲的尼日利亚是农牧冲突的重灾区,双方冲突以该国中部地带为核心,向南蔓延,近年来急剧升级。2012年至2017年的五年时间里,尼日利亚至少发生了370起涉及农牧民之间的冲突,而此前15年总共才有20起。富拉尼人(Fulani)是尼日利亚游牧族群的主体,他们与农业族群的冲突,已导致成千上万人死亡。富拉尼人的民兵组织近年来更是成为世界上第四大最致命的激进武装,仅排在伊斯兰国(ISIL)、塔利班(Taliban)和索马里青年党(al-Shabaab)之后,还超过“臭名昭著”的博科圣地。类似富拉尼人的游牧族群,本质上具有游动性和迁徙性,很大概率与定居的农业族群因水源、牧场等问题产生矛盾和冲突。很多时候牧民表现得更具倾略性,在当前土地资源匮乏、游牧空间压缩的情况下,只要其逐水草而居的生计方式没有太大改变,它们与农业族群的冲突就难以避免。


3. “土著”与“移民”冲突


詹姆斯·费伦(James Fearon)等通过研究指出,大约有31%的族群冲突与“土着"与“移民"之间的矛盾有关。这种冲突形式常通过“大地之子”(Son of the soil)概念加以理解,比如40年前迈伦·韦纳(Myron Weiner)的《大地之子:印度的移民与族群冲突》是此类研究的经典。所谓“大地之子”是一种“土著话语”(Autochthony)的建构,它暗示了地方的归属形式,意味着某群体与一特定区域具有无可置疑的历史联系;他们对这一区域的资源特别是土地拥有不可剥夺的先赋权利,而其他“外来”群体则不一定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土著话语的本质在于排斥而不是包容,是独占而不是分享,极容易导致其与移民群体关系紧张,甚至冲突与暴力。在非洲,典型国家有南非、津巴布韦、科特迪瓦、尼日利亚、喀麦隆、莫桑比克、加纳等。这些冲突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形式:一国土著与外国移民的冲突,如南非与津巴布韦等南部非洲国家,黑人土著与白人移民的不可调和矛盾,南非黑人土著对于非洲他国黑人移民的排外暴力;一国区域性土著与国内移民的冲突,如尼日利亚,国内移民与土著冲突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再如科特迪瓦,两种形式的冲突皆很突出。科特迪瓦当代史的发展,外来移民扮演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1995年亨利·科南·贝迪埃(Henri Konan Bedie)担任总统时创造了“科特迪瓦性”(Ivoirité)这一现代民族主义概念,将科特迪瓦人区分“本土科特迪瓦人”和“有移民祖先的科特迪瓦人”,立法剥夺后者拥有土地的权利。此外在就业、教育等方面都有严格限定的“内外”之别。由于政府控制在南方人手中,他们不仅排斥外国人,也把北方人裹挟于排外主义浪潮之列,特别是在南部可可生产区对来自北部的移民施以暴力。2002年北方各族群奋起反抗,发动一场失败的军事政变,引发一场全国性内战,将事态推向高潮。在冲突中成千上万移民遭到驱赶,许多人在此过程中丧生,中部和西南部甚至出现极少数族群清洗的案例。南方与北方的内战,一直持续到2007年,给这个曾经繁荣、生机勃勃的国度带来难以磨灭的创伤。


 6   结语


本文运用类型学分析非洲的族群冲突,首先指出“族性”作为这种冲突的本质属性;其次根据冲突行为的同质性、辨识性进行理论化的分类和列举,其间通过具体而客观的案例加以验证和说明。从中我们认识到:民族分离运动是非洲民族国家内部族群冲突的最高形态,是某个或某些族群企图“另造国家”的行为;在种族灭绝中,施害者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或武装力量,针对特定族群施行的灭绝行为,具有极大的伤害性;民主选举是当前非洲最重要的政治博弈场域,人们擅于利用族群分歧开展这一“零和”游戏;石油、金属矿产等资源是炙手可热的宝贵财富,却往往演化成可怕的“资源诅咒”,而土地、牧场、水源等基础性资源是与非洲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人口息息相关的“生命之源”,基于这些资源的冲突基本上覆盖了非洲每一个国家,数量和样本极其庞大,从广度上看,构成非洲族群冲突类型之最。


非洲大部分多族群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远未结束,正如美国学者哈罗德·伊罗生(Harold Isaacs)所言,只要族群之间在关联和血统上有足够的区隔性,且人们不断沿着这种区隔性诉诸族群情感,希望借助它的力量解决自身的生存困境,当各自愿望相互交错、相互竞争、相互抵制,猜疑、恐惧、敌意,甚至残酷的冲突就在所难免。伊罗生20世纪70年代的断言,至今依然是能够反映非洲族群冲突问题的真实写照。从此角度来看,族群冲突仍将是非洲大陆长期面临的严峻现实。在这种语境下,我们不仅要“回顾过去”“审视当下”,亦需“展望未来”,而非洲族群冲突的类型化也的确有助于研判它们的大致发展趋势:虽然非洲民族分离运动成功与否取决于非盟的决心,但“分离主义的话语、抱负与行动是非洲政治的永久特征”,一旦爆发,它们所导致的族群冲突就会带来较大的波及性;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下,大规模种族灭绝的可能性较之以前有所降低,但绝不能忽视这种危机,如最近联合国指出布隆迪的现状暗藏隐忧;民主选举是非洲政治生活中决定性的“生死攸关之事”(a do-or-die affair),围绕它产生的族群冲突,定然不会轻易消解;由于生态变迁(如气候变化)、资源匮乏与分配不公,非洲未来还要承受极大的资源型族群冲突风险。


*文章转自“浙师大非洲研究院”

  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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