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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奖 | 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评选活动

2018-02-07 爱知学者


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评选活动


推送日期:2018年2月7日

截稿时间:2018年4月15日

投稿邮箱:zgfxhdbw@126.com

投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院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2018年2月5日批准通过)

 

第一条【设奖宗旨】


为了鼓励、引导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传承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进一步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成长机制的创新和完善,特设立“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第二条【评奖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专家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塑造“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公信力。


第三条【组织单位】


评奖活动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组织实施,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协办。


第四条【奖项设置】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及提名奖若干名,宁缺毋滥。


第五条【申报人范围】


凡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均可以申报。


作品作者数超过3人的,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第一署名人应符合年龄要求。


第六条【作品申报范围】


凡在评奖年度前三年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表的专著或论文,均可参评。


作品内容应当:(1)属于中国问题;(2)理论联系实践。


专著正文不少于8万字;论文不少于8000字。


获得该年度“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的论文自动获得“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参评资格,并直接进入终评程序。


第七条【申报程序】


本评奖活动采取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报等方式。


单位推荐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可以直接推荐,其他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或中国法学会主管研究会推荐。


个人申报的,需要相关领域两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评审程序】


设初评、终评等两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结束后及时公布评审情况、评委组成名单。


第九条【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坚持作品的原创性、学术规范性、实效性。获奖作品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第十条【评审时间】


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终评委员会】


终评委员会由我国具有相当法学研究水平、学术鉴赏力、学术公心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终评委员会名单于终评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


获奖公告附有一、二、三等奖作品的获奖理由。


第十二条【奖励方式、奖金设置和经费来源】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凡获得“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作品,均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颁发荣誉证书。获一、二、三等奖的,同时颁发奖杯。


评奖经费由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提供。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


本活动设立“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组成:中国法学会主要负责人为主席。成员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负责人和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


评奖结果公示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生效。


奖励委员会有权对本办法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在该年度“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开幕式上举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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