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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海峡西岸破产法论坛

爱知学者 2019-05-10


海峡西岸破产法论坛


推送日期:2018年10月20日

截稿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会议时间:2019年1月12日

会议地点:福建厦门

会议主题新常态  新思维  新发展

会务邮箱:xmaba@s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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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改革开放四十年,厦门作为东南沿海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四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展现了蓬勃的生机与活力。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将继续引领海峡西岸的经济浪潮。在当前“稳中有变”的经济形势下,破产法作为市场退出机制之一,在新一轮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越发凸显。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又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反映了中央层面对破产审判与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文件提出要在2018年底前研究出台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及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的具体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持续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开展破产法规的修订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

厦门破产法研讨会于2016年12月首次举办,是国内最早专注于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的研讨会之一,至今已成功举办两届,获得了破产法业内的广泛好评。研讨会吸引了众多破产法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通过会上的观点交流与碰撞,两年多来极大地推动了福建省内外破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如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拟升格为“海峡西岸破产法论坛”,将以更大的平台、更广阔的视野,关注破产法的改革与发展,探讨破产审判与管理,为国内的破产管理工作探索“海西模式”。


为了深入研究与探讨破产法前沿与实务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福建省律师协会破产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拟联合主办“海峡西岸破产法论坛暨第三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论文。

01

论坛时间与地点

2019年1月12日  福建厦门

02

论坛主题

新常态  新思维  新发展

03

论坛推荐议题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议题:


1. 破产清算实务中的难点与对策

2. 破产重整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3. 执行案件移转破产程序的难点与对策

4.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难点与对策

5.  破产法前沿问题研究(如:个人破产制度、跨境破 产、“两岸三地”破产程序的协调与协作等)

04

提交方式与截止时间

请于2018年12月12日前,将论文提交至论坛组委会邮箱:xmaba@sina.cn,邮件标题请注明“海峡西岸破产法论坛投稿”,并在邮件中留下作者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人:邓俊杰,18805922090

05

征文要求

1. 附内容摘要与关键词

2. 论文原创,遵守学术道德

3. 论文篇幅在三千至一万字之间,最长不超过一万五千字

4. 正文为宋体小四号,注释体例参照《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注释体例

06

优秀论文评选

论坛组委会将根据论文提交情况确定参会嘉宾名单,并择优安排会议发言。组委会还将组织优秀论文评选,并将优秀论文汇编成册,提供样书惠存。

07

请论文原创性申明与汇编授权

投稿即视为作者声明文章系作者本人的原创作品,同意海峡西岸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将所投稿的文章编入论坛文集。如出现著作权等纠纷,均由作者本人自行负责。

附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注释体例


所有来稿请以下列注释体例为准:


一、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每页重新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二、直接引用非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间接引用时,应注明“转引自”。


三、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请重新作出完整注释。


四、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作出完整注释。


五、具体的完整注释范例:

(一)著作类

1.谢晖:《法学范畴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4页。

(二)期刊类

1.李琦:《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3期。

(三)文集类

1.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6),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25~326页。

(四)译作类

1.[德]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8页。

(五)报纸类

若为新闻类文献,格式为:

1.《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在京举行》,载《人民日报》2001年4月4日。

若为报纸类其他文献,则与“期刊类”格式同。

(六)法条类

1.《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1),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

(七)古籍类

1.《论语·为政》。

2.(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或(汉)司马迁:《史记·卷十七》,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6页。

(八)辞书类

1.《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九)网络资料类

1.《六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http://www.competitionlaw.cn/n2156c25.aspx,最后浏览日期:2007年10月5日。

(十)外文文种

依照该文种注释习惯注释。


六、涉及文献是多作者或多译者情况的,若作者或译者为3人以下(含3人)的,请标明全部作者或译者姓名;若作者或译者为4人以上(含4人)的,则请注明排名第一的作者或译者名,并以“等”代称其他作者或译者,如“XX等”或“XX等译”。



文章来源:破产法快讯、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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