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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收取“版面费”11804277.28元,社长、主编被判刑

爱知学者 2022-12-07

朱永和,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大学文化,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原所长、《安徽农业科学》杂志原主编。

曹淑华,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原社长、杂志主编。

袁又红,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大专文化,《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副社长。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农业经济和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经信所”)是隶属于省农科院的县级全额预算事业法人单位,承担《安徽农业科学》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经信所下设《安徽农业科学》编辑部(又称《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具体负责《安徽农业科学》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2007年和2013年,经信所、《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先后开设了安徽吴楚科技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楚科技公司”)、合肥菊香农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香公司”),实际负责人分别是朱永和与曹淑华。

经信所在承担《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编辑出版职责期间,先后通过以经信所、吴楚科技公司、菊香公司的账户向投稿作者收取版面费的方式收入大量资金。其间,朱永和主持召开经信所所务会,研究出台《安徽省农科院情报所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后与曹淑华、袁又红在该改革方案未报省农科院审核批准亦未经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其他在编编辑讨论通过了劳务费计算标准,并依劳务费计算标准向《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正式编辑发放劳务费和汽油费。

2007年至2015年期间,经信所、《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以单位名义将《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版面费收入共计11804277.28元以劳务费、汽油费的名义通过编制实名发放花名册领取、编制虚列聘用人员发放花名册领取以及虚开发票报销等方式私分给《安徽农业科学》十二名在编编辑。

原判认为:经信所、《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违反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和财务管理等规定,以经信所、《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的名义将《安徽农业科学》收取的版面费收入集体私分给《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十二名在编编辑,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永和、曹淑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袁又红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中,三被告人均积极主动,违法所得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以根据三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区分作用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罚。朱永和、曹淑华、袁又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且能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三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朱永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二、被告人曹淑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三、被告人袁又红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四、被告人朱永和、曹淑华、袁又红分别退至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款105万元、159.6万元、139万元,共计403.6万元;分别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款264022.04元、5464.24元、251964.13元,共计521450.41元,均予以没收,并分别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上缴国库。

上诉人朱永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案涉版面费不属国有资产;2.经信所对版面费具有自主分配权;3.《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4.一审法院认定朱永和参与私分国有资产金额有误,本案认定属于犯罪数额巨大的情形于法无据;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6.案发后,上诉人朱永和向所在单位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朱永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较重,望依法改判。

上诉人曹淑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上诉人曹淑华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1.案涉版面费系经信所长期非法收取形成的不法资产,依法不应认定为国有资产;2.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杂志社在编编辑完成任务后,根据经信所制定并报省农科院备案或批准的分配方案,分得劳务费的做法并无不当;3、经信所没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曹淑华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二、如曹淑华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后果不大,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1.曹淑华系从犯,一审法院认定曹淑华系单位主管人员,与朱永和负同等责任错误;2.曹淑华积极退款,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3.原判认定上诉人的得款数额及其他相关数额证据不足。

上诉人袁又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本案中收取的版面费不属于国有资产;2.《安徽省农科院情报所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是按照省农科院的文件作出,省农科院对该方案明知并认可,杂志社在编编辑分得“版面费”有依据;3.采取变通方式领取劳务费的行为属违反财经纪律,但不应构成犯罪;4.袁又红主观上没有私分的故意,完全受单位领导指派完成本职工作,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袁又红无罪。


经审理查明:省农科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经信所(原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情报所”,2013年10月更名)是隶属于省农科院的县级全额预算事业法人单位,承担《安徽农业科学》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经信所下设《安徽农业科学》编辑部,又称《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具体负责《安徽农业科学》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省农科院是《安徽农业科学》期刊的主办和主管单位,《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社长、副社长均由经信所任免。上诉人朱永和于1994年2月至2015年4月任情报所、经信所所长(正处级),1998年至2015年8月兼任《安徽农业科学》杂志主编,2015年8月退休,任职期间负责全所管理(含财务)、开发工作,分管《安徽农业科学》编辑部,负责期刊导向、期刊质量等技术方面工作。上诉人曹淑华于2000年3月任《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社长(正科级)、杂志副主编,任职期间负责杂志社日常管理、协助落实期刊质量方面工作,2015年8月任《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社长、杂志主编至案发。上诉人袁又红于2006年8月任《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副社长(副科级)至案发,任职期间负责期刊通联部工作。2007年和2013年,经信所、《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先后开设了吴楚科技公司、菊香公司,实际负责人分别是朱永和与曹淑华。

经信所在承担《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编辑出版职责期间,先后通过以经信所、吴楚科技公司、菊香公司的账户向投稿作者收取版面费的方式收入大量资金。2006年3月,经上诉人朱永和主持召开所务会,经信所研究出台《安徽省农科院情报所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的内容,朱永和、曹淑华、袁又红与《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其他在编编辑讨论通过了《安徽农业科学》分配方案、业务劳酬标准(2006年12月29日主编社长扩大会议通过)、《关于杂志社工作用车过桥费、汽油费使用费的规定》等劳务费计算标准,集体商定以上述标准向《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正式编辑发放劳务费和汽油费。之后,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经信所、《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以单位名义将《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版面费收入共计11804277.28元以劳务费、汽油费的名义通过编制实名发放花名册领取、编制虚列聘用人员发放花名册领取以及虚开发票报销等方式私分给《安徽农业科学》十二名在编编辑,其中:朱永和得款1757858.53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1665002.04元)、曹淑华得款1772838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1669702.24元)、袁又红得款1735741.93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1641964.13元),《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其他在编编辑孙某1得款1371643.14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1292235.57元),罗某1得款1306021.95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1233494.71元),金某1得款1301760.95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1222680.56元),庆瑢得款1250981.58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1180574.17元),朱某得款437778.5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404449.95元),陈某1得款271189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255775.02元),胡某1得款273003.4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258643.14元),夏某得款217320.3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205551.31元),罗某2得款10814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得款99797.2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经朱永和核算,袁又红经手编制实名发放花名册,由曹淑华拟批、朱永和审批,《安徽农业科学》十二名在编编辑以实名领取生活补助、审稿费、编辑加工费等劳务费的方式,在经信所账面私分《安徽农业科学》版面费共计2499963.08元。

2.2007年1月至2011年8月,经朱永和核算,袁又红经手编制发放花名册,由曹淑华拟批、朱永和审批,《安徽农业科学》在编编辑通过虚列聘用人员名单冒名领取劳务费的方式,在经信所账面私分《安徽农业科学》版面费共计6427747.5元。

3.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经朱永和核算,袁又红经手编制发放花名册,由曹淑华拟批、朱永和审批,《安徽农业科学》在编编辑通过虚列聘用人员名单冒名领取劳务费的方式,在吴楚科技公司账面私分《安徽农业科学》版面费共计435800元。

4.2013年1月,在明确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的背景下,经信所决定停止从经信所账面给《安徽农业科学》在编编辑发放劳务费。后因编辑工作积极性下降导致《安徽农业科学》杂志脱刊。2013年8月,经朱永和、曹淑华商量,决定从吴楚科技公司代收的《安徽农业科学》版面费中补发2013年1至5月的劳务费,遂由袁又红经手编制发放花名册,曹淑华、朱永和审批,《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十二名在编编辑通过虚列聘用人员名单冒名领取劳务费的方式,从吴楚科技公司账面私分《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版面费346832.5元。

5.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菊香公司代收的《安徽农业科学》版面费资金充足,经朱永和同意,袁又红经手编制实名发放花名册和虚列聘用人员冒名发放花名册,曹淑华审批,《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十二名在编编辑从菊香公司账上私分《安徽农业科学》版面费1674446.2元。

6.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朱永和妻子施某1认为朱永和的劳务费没有足额领取,便编造虚假会议事项并从安徽省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代办费的名义虚开金额分别为77430元、74760元的发票2张,从安徽梦都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雨山湖饭店以会议服务费的名义获得了29200元的发票1张(其同学奚某的儿子婚宴发票),从安徽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代办费的名义虚开金额分别为68670元、69390元的发票2张,交给袁又红整理填写报销单,经朱永和审批后,在经信所账上报销得款共计319450元,该款由朱永和实得。2015年9月6日,朱永和将319450元退至经信所账户。

7.2014年至2015年,朱永和根据之前与曹淑华等在编编辑的商定,以发放汽油费名义多次虚开办公费发票虚报支出,从菊香公司账上报销私分版面费,得款31530元。2016年1月7日,朱永和将31530元退至菊香公司账户。

8.2011年9月、2013年5月,曹淑华认为通过实名和冒名领取劳务费的方式仍未足额领取劳务费,遂编制虚假会议事项从安徽农业大学后勤集团虚开发票2张、从合肥启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5张,经朱永和审批后,在经信所账上报销得款共计68508元。2015年9月9日,曹淑华将68238元退至经信所账户。

案发后,朱永和退出违法所得款105万元,曹淑华退出违法所得款159.6万元,袁又红退出违法所得款139万元,上述款项均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原审期间,朱永和退出剩余违法所得款264022.04元,曹淑华退出剩余违法所得款5464.24元,袁又红退出剩余违法所得款251964.13元。


曹淑华:

你因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7刑终113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

1、安徽省农科院、经信所违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基本属性,违规收费办期刊,经信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按劳取酬、自负盈亏的分配办法,经信所违法特征明确在前;

2、农科院是科研单位,经信所将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办法扩大到期刊违规收费上,以按劳分配、自负盈亏办法激励期刊发展,罪与非罪,大家都不清楚,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

3、你未参与经信所领导班子的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按劳分配、自负盈亏的分配办法,未参与经信所的财务预算;

4、《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在国家工资列支渠道外向在编的编辑发放劳务费,你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因果关系相同,而处罚结果却有天地之别;

6、从逻辑上来说,你不是经信所的所级领导,不是财会人员,无从侵犯安徽省农科院对经信所的资产管理权和所有权;

7、刑事处罚错位;

8、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虚弱。综上所述,你未参与经信所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按劳分配、自负盈亏的分配办法,未核算劳务费,《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按照经信所的决定,向在编编辑发放劳务费,你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农科院经信所、《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违反国家财务和劳动福利的有关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杂志社收取的版面费集体私分给个人,涉案的金额达11804277.28元,数额巨大,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的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已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罪虽系单位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你作为实施上述犯罪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的刑事责任。你的犯罪构成评析如下:

一、关于涉案资产的性质问题。涉案的《安徽农业科学》版面费属于国有资产,因为《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的主办和主管单位均为省农科院,刊号的设立、期刊的发行、发展都建立在国有资源的先期投入的基础之上,无论版面费的收取是否合规,其版面费的收入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

二、关于你的行为是否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经信所、《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对涉案的版面费均不具有自主的分配权。经信所作为全额的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其全部的收入均应纳入财政账户统一管理、核算。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项支出,应纳入单位的财务核算并经省农科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放。故你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关于你的犯罪主体资格、地位及作用问题。你作为《安徽农业科学》杂志社的社长、副主编、主编,你在私分版面费中起到了参与谋划、核算、决定、签字、审批等作用,你在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他人所不可取代的,你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关于你有无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故意问题。从本案的犯罪手段上来看,你利用虚列劳务费、汽油费等支出项目,虚列聘用人员领取劳务费的名册然后由在编编辑冒领劳务费、虚开支出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的财产,你作为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决策者、实施者,你对私分国有资产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即使你当时不知道该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否定你主观上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罪过。原审根据你具有坦白、认罪、积极退赃、系从犯等从轻或者减轻的犯罪情节,已对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你在申诉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现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全文参考:朱永和、曹淑华私分国有资产二审刑事判决书




延伸阅读:核心被踢,主编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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