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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只需要法院改革就能胜任,信乎?

余安平 技术辩护 2023-01-13
全面依法治国重在落实,抓住“牛鼻子”即法院改革就能顺水推舟。“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关键是要去“为”,而不是总在等待,要知道“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我姑妄言之,大家姑且听之。马克思说得好,“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民主国家法律就是国王”,这说明依法治国是民主与专制的分野。

1、法官除非渎职任职终身
法官属于“法律贵族”、“终身贵族”,不应该看成普通公务员,这就需要他们享有“特权”,这就是“除非渎职任期终身”。法官只要依照程序任命了,就不能被罢免,只能被弹劾。这里的弹劾,需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提起动议,三分之二通过弹劾案。法官只有渎职即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才被弹劾,一旦被弹劾则终身不得从事法律工作。如果构成犯罪,则比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待遇,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我们要法官担责,首先要赋予法官相应的政治待遇。
2、法官按照年资支付薪酬
国家财政不缺这点钱,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拨款支付全体法官的薪酬,这也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通过财政拨款限制法官。法官的薪酬应该实行年资制,无论你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还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同样的工作年限应该是同等的薪酬待遇,例如都按照北京市的县处级公务员薪酬为起点,每年增长一定的比例。这也会让法官“不差钱”无需贪腐,让法官关心自己的年金而尽职尽责。当法官都成为“中央干部”一旦被任命除非被弹劾则不受地方约束,他们也有底气不被地方任何组织或个人掣肘。
3、法院全部庭审直播并当场判决
最好的防腐剂是“阳光政策”,法院应该全部庭审直播并当场判决,即使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也可以凭身份证登陆查阅案件直播。法官的各种枉法裁判、滥用职权,都可以在庭审直播中暴露在人民群众面前,而且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都应该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法院应该当场作出判决,从而避免各种“请示汇报”与“暗箱操作”。法院不能当庭作出判决,就像选举不能当庭唱票,这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各种插手法官独立办案的,都应该作为“黑恶势力保护伞”被清除。法院每一次开庭,都是法官接受全体人民群众“面试考核”,不能容忍脱离群众。
4、明确法官不采纳当事人或代理人意见的必须有效说明理由
法官不采纳当事人或代理人意见的,必须有效说明理由。这里的有效说明理由,是指法官应当全面回应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意见,而不是不予回应或者用一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回避掉。法官不采纳当事人或代理人意见,就有义务做出有效说明,明确依据的法律规定或事实依据,否则一律作为渎职可以投诉到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有效说明理由的,应该列为法定的法官渎职理由。那种“不管你怎么辩,我都这么判”的法官,都应该清理出法官队伍,终身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包括不能做律师、法律教师、法律工作者、法制新闻记者。
5、设立人民陪审团
应该从市民中抽签产生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团为20人,只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从而法官只负责法律适用问题。各种证据是否应该提交法庭质证、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被认可,都应该由陪审团三分之二多数做出决定。人民陪审团的陪审员不能是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职业,最好是没有不良记录的诚实公民,他们心中的“自然正义”能够矫正法官、律师的“学理正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陪审团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刑法机械主义”,也是最好的普法宣传。
6、基层法院设立治安法庭
基层法院设置治安法庭,受理治安案件,即公安机关不能做出治安处罚,应该交给法院的基层法庭进行审判。这也意味着涉及人身自由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只能侦查只能收集证据,然后交给基层法院的治安法官进行判决,当事人还可以上诉至中级法院。公安机关不再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罚,不仅减少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而且对人身自由更加尊重,还缓和了警民关系。法官的法律素养在政法机关相对而言最高,应该尊重法官的终极裁决地位。
7、基层法院设立轻罪法庭
基层法院设置轻罪法庭,负责受理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并承担批准逮捕的决定权。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能够有效避免“挤压常态化”难题,这也体现决定权归属于法院,而不是检察院既要国家公诉又要批准逮捕。只要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性问题,都应该交给法院处理。公安机关只应该享有临时拘留权3日,正常情况下都应该取保候审,只有不适合取保候审的案件当事人才由法院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应该仅限于“有社会危害性”的当事人,例如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公职犯罪、集团犯罪骨干、团伙犯罪首要分子、累犯等,其他的尽量允许取保候审。
8、中级法院设立行政法庭
中级法院设立行政法庭,只要是对全体行政行为包括抽象的行政立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行为只要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或者行政立法违反了上位法,行政法庭都有权受理,从而真正做到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立法行为被行政法庭认定违法,则该行政立法不再被援引为有效的行政规定,这属于“无形撤销”行政立法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则属于“有形撤销”。之所以法院都变成直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中央机关”,就是为了增强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行政收费、行政许可应该成为行政法庭的重点监督对象,不能地方政府“乱收费”。
9、高级法院设立税务法庭
高级法院设立税务法庭,这是对国家税收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法院审理税务案件属于特殊的行政案件,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税收,没有法律依据的税收行为都可以被税务法庭不予支持,这也是避免一些部门胡乱增设税收。法律规定的税收才有合法性,法律规定的征税方法才能作为征税的依据,不能由行政部门擅自决定征税或如何征税。
10、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委员会,由9名最资深的大法官组成,他们的任务就是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委员会不能直接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但这些法律被宪法委员会认定违反宪法后,则不得被任何法院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从而可以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宪法委员会“无形撤销”的权力,保留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形撤销”的权力。建议立法起草人应该为“违宪”的立法担责,起草人被弹劾后终身不得从事法律工作也不得担任任何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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