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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澄海公安 澄海公安 2022-05-05

为推进我区创文巩卫工作,切实增强摩托车驾驶人的守法意识,有效遏制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乱象,维护我区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决定全面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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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查处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和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报废的摩托车以及超标的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其中对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法顶格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15日行政拘留;无牌无证、无合法来源的摩托车依法扣留;明知是赃车还购买使用的,涉嫌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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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厉查处驾乘摩托车无戴安全头盔,以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员、逆向行驶、随意变道、加装遮阳伞、飙车、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对驾乘摩托车无戴安全头盔的依法处以罚款200元、记2分,载人超员的依法处以罚款200元、记2分。摩托车安(改)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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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厉查处摩托车在澄海城区道路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违反规定停车的,处罚款200元。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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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严禁上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自行送到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拆解回收,机动车所有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方可在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报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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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治期间,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将通过澄海电视台、 “澄海公安”等公众媒体平台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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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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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留的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区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并提供被扣车辆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如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区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予以强制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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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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