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巴si了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禁止资管和银行作为委托人,严控资金流向!
这就好像:
为啥?
那我们挑重点说说这个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呗!
委托贷款就是你委托银行帮你放款。
书本中是这么定义的:委贷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的贷款。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
还需对贷款做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等工作。
有放款资质的主体是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而企业若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是不能经营放贷业务的。
若企业间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是可行的,
但遇到纠纷或违约情况时,
有可能——
但随着业务模式的创新,委托贷款也被玩坏,成为规避监管的一种方式,
我们来看看这次管理办法对哪些地方做了令行禁止。
/ 1 / 规范委贷的资金来源
比如,以前——
但是现在,
这里所说的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包括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形式。
又比如,以前——
但是现在,
再比如,以前——
但是现在,
办法主要是为规避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优势,
将其筹借的银行授信资金和其他债务资金通过发放委贷来赚取利差。
还没完呢,
所以,可以说委贷的资金来源基本上就是委托人的自有资金啦。
/ 2 / 规范委贷的资金用途
由于政策调控和准入要求,银行对部分行业的信贷投放进行限制,
该类型企业很难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
而通过委托贷款,大量资金却流入这些限制型企业,削弱了政策效果。
用于非法或者禁止的用途,
当然不能借。
若委贷的钱都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资金空转,
当然也不能借。
还没完呢,
所以,
委贷资金用途主要是一般性的生产经营目的啦。
/ 3 / 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贷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贷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
严禁以下行为:
(1)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或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2)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或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以及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在委贷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本就不应承担信用风险。
(3)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4)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
或用信贷、理财资金承接委托贷款。
此外,签订改变委贷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也是禁止的。
总之,委托贷款应由委托人主动发起,
商业银行不得主动代替委托人进行任何决策,
也不得承担任何风险。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资管和银行等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贷业务申请。
好了,
今天就说到这吧。
根据上图,
猜两个字。
我这么长时间白讲了,
“委贷”啊!
据说,
壁虎尾巴挂了,
又会长出新的尾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