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含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前审后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水利部
无限制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 审批范围: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准予许可条件
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注:申请材料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应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按基本流程办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不收费
水利部文件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窗口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一)窗口投诉:010-63206001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4978
(三)电子邮件投诉:lzb@mwr.gov.cn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三)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741、40、133路枣林前街站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www.mwr.gov.cn
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
(水土保持方案编写提纲)
A.0.1 综合说明应简要说明下列内容:
1 主体工程的概况、方案设计深度及方案设计水平年。
2 项目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3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5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主要包括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建设期水土流失总量及新增量、水土流失重点区段及时段。
6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主要工程量。
7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8 结论与建议。
9 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见附表A.0.1)
A.0.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方案编制的目的与意义。
2 编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与标准、相关资料等。
3 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的规定,说明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
4 指导思想。
5 编制原则。
6 设计深度和方案设计水平年。
A.0.3 项目概况
应按本规范5.3中的规定,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总体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征占地、土石方量、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与安置等情况。若有与其它项目的依托关系应予说明。
A.0.4 项目区概况
应按本规范5.4中的规定,简要说明项目所在区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土地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区域内生态建设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可借鉴的经验。
A.0.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2 主体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的分析与评价。
3 主体工程土石方平衡、弃土(石、渣)场、取料场的布置、施工组织、施工方法与工艺等评价。
4 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5 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6 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
A.0.6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行政区划(以县为单位)列表说明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等。
2 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
3 防治责任范围。用文、表、图说明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的范围、面积等情况。
4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A.0.7 水土流失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预测范围和预测时段。
2 预测方法。应说明土壤侵蚀背景值、扰动后的模数值的取值依据。
3 水土流失预测成果。应说明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4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与评价。
5 预测结论及指导性意见。
A.0.8 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出定性与定量的防治目标。
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原则。
3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应附防治措施体系框图。
4 不同类型防治工程的典型设计。
5 防治措施及工程量应分区,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列表说明各项防治工程的工程量。
6 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
7 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
A.0.9 水土保持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时段。
2 监测区域(段)、监测点位。
3 监测内容、方法及监测频次。
4 监测工作量。应说明监测土建设施、消耗性材料、监测设备、监测所需人工等。
5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要求。
A.0.10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依据、方法。
2 水土保持投资概述。应附投资估算汇总表、分年度投资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材料用量汇总表。
3 防治效果预测应对照制定的目标,验算六项目标的达到情况。
4 水土保持损益分析应从水、土资源、生态与环境等方面进行损益分析与评价。
A.0.11 实施保障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组织领导与管理。
2 后续设计。
3 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
4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
5 水土保持监测。
6 施工管理。
7 检查与验收等。
8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A.0.12 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土保持方案总体结论。
2 下阶段水土保持要求。
A.0.13 附件、附图、附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的有关申报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意见。
2)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附表。
3)其它。
2 附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所在(经)地的地理位置图。
2)项目区地貌及水系图。
3)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水土保持防治区划分图。
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6)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
7)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图。
8)水土保持监测点位布局图。
来源:水利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