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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走票经营的后果有多严重,你造吗?

2016-10-10 法悟 法务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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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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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子公司领取营改增后第一大罚单,将挂靠、走票经营再次推向舆论风口浪尖。法务小编为您带来原创文章,详尽分析挂靠、走票经营的法律后果。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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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A股上市公司复旦复华(上海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复华药业(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机关认定复华药业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收受国生基地(上海国家生物医药基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合计9亿余元,税额合计1亿余元,税务机关因此作出对复华药业处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倍的罚款,合计2.6亿余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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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述处罚最终被认定,这将成为近年来医药领域涉税处罚金额最大的案件,同时也将给复旦复华的经营造成沉重打击。复华药业在复旦复华营收中地位举足轻重,公开资料显示,复旦复华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224万元,几乎完全由复华药业贡献。2.6亿元的天价罚单再加上应补缴税款金额,甚至有可能造成复华药业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进入破产程序。如复旦复华失去复华药业这一利润来源,其未来经营也将面临极大困境。麻烦还远不止如此,若上述处罚最终被认定,也意味着复华药业很有可能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复华药业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复华药业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控股子公司为何会收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持续时间如此之长,金额如此巨大?这也成为复旦复华股民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复旦复华在上述公告中称,将就税务机关的处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和申诉。9月23日,复旦复华又发布公告称,经自查,国生基地系复华药业谷胱甘肽的原料供应商和销售代理商,国生基地向药业公司销售谷胱甘肽的原料,复华药业向国生基地按照合同支付了采购原料款项,国生基地向复华药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相关内容,与采购原料相符。根据上述公告,国生基地向复华药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当是真实的,并非伪造、变造的发票,上述交易在形式上似与开票内容吻合,但问题很有可能出在交易的真实性上,否则很难解释为何税务机关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至于上述交易是否像一些媒体所言牵扯到挂靠、走票经营,尚不得而知,一切均有待税务机关公布最终认定结果。但这一天价罚单事件毫无疑问又将挂靠、走票经营,这一潜伏在医药行业的沉疴顽疾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所谓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以使无证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谓走票经营,是指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为其开具药品购销发票,以该企业名义购销药品,为其非法购销药品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两者实质都是有证经营者为无证经营者提供帮助,使无证经营披上合法外衣。两者区别在于,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的合作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一些高仿挂靠者甚至在经营场地、劳动关系、业务流程上做到与被挂靠者相互融合,完全一致,因而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走票经营中,走票者与开票者的合作往往是随机的,走票者一般不使用开票企业的经营场所、药品仓储等条件。挂靠、走票经营,使无证经营者大行其道,获得了生存空间,严重危害药品流通监管,影响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危害公众的用药安全。



少数医药经营企业之所以为无证经营者提供挂靠、走票帮助,无非是为了获取租金、管理费、提成等非法利益,殊不知,挂靠、走票经营一旦被查实,其带来的后果将远远超过其非法收益。通俗的讲,挂靠、走票经营,不但可能让参与者被罚的倾家荡产,而且还难逃牢狱之灾。


一、行政处罚


对于提供挂靠、走票的医药企业而言,其实质是将自己的药品经营资质、证照予以出租、出借,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供挂靠、走票的医药企业还应对其出租、出借证照后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挂靠、走票者而言,其实质是无证经营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今年年初广为关注的山东庞氏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为例,已有41家涉案企业由于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疫苗等生物制品、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行为,被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二、刑事处罚


挂靠、走票经营不但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有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挂靠、走票经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案例已屡见不鲜。例如,王某军非法经营案中,吉林某药业公司业务员王某军挂靠在浙江某医药公司,由浙江某医药公司为其专设用以挂靠经营的“普药一部”,并向王某军提供经营药品所需的场地、资质证明材料及购销凭证等,王某军则每年按药品销售总额的3%向浙江某医药公司交纳管理费。期间,王某军等人通过普药一部销售药品金额累计达460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库存药品货值金额累计达60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某军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就已公布的裁判文书看,目前此类犯罪中仅有挂靠、走票者受到刑事处罚,鲜有提供挂靠、走票的医药企业受到刑事处罚。但这并不等于提供挂靠、走票者不够成刑事犯罪,实际上,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提供挂靠、走票者如对挂靠、走票者的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主观明知故意,且具有帮助其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完全可以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表现形式较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前罪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罪虚开的是普通发票。虚开增票与虚开发票的行为方式有四种:一是为他人虚开,二是为自己虚开,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四是介绍他人虚开。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虚开;或者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挂靠、走票经营中,往往实际的购销业务由挂靠、走票者独立实施,而开票、受票的对象则是未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提供挂靠、走票的医药企业,实际的货物流向、货款流向与发票流向相脱节,不能对应,属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向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实际查处过程中,此类案件往往由税务机关先行查处发现,给予行政处罚,而后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处罚程序。因此,一旦被查处,相关参与者不但要被税务机关追缴偷逃的税款,承担巨额罚款,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所说种种处罚,无论是行政的还是刑事的,对任何个人和企业而言都是代价惨重,无法承受之重。随着“营改增”和“两票制”的施行,挂靠、走票经营的空间将越来越窄。加之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尤其是更加注重发挥食药监、税务、公安等多部门综合执法的作用,挂靠、走票经营已经走上了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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