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破产法视角下的加速到期条款

2017-05-31 涂光泽 不良资产研究院


作者 | 涂光泽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借贷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作为贷款人在借贷合同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借贷风险管理方式,贷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是否有效,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效力应否得到破产法的承认、应否依照破产撤销权规则作为未到期债权或者已到期债权的清偿而加以撤销等一系列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加速到期条款的概况

商业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为防范市场风险,保障贷款安全,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还款加速到期条款。当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如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出现违约行为等,银行可以依据该条款使尚未到期的借款加速到期,从而提前收回贷款


加速到期条款常见触发因素


笔者根据商业银行的加速到期条款,整理了中国借贷合同加速到期条款中常见的触发因素


如果对前述触发加速到期的因素加以分类,大致包括以下三类:

  1. 违反借贷合同本身的事由,比如到期未还款等;

  2. 先兆性违约事件或者预期违约事件,也即某一事件的发生使得借款人违反贷款协议将成为可能或者必然,而不是指借款人违反借贷合同本身的义务;

  3. 债务人的其他风险因素或者事件。交叉违约条款就属于典型的先兆性违约事件。



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问题


1、法律依据

在我国,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为《贷款通则》和《合同法》。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 22 条第 2 款、第 70 条第 2 款、第71 条和第 72 条对借款人违反了贷款合同中应尽的义务时,银行提出提前收回贷款的直接规定。但是该通则仅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必然是偏低的。


合同法

《合同法》中可作为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而依据的为第 203 条。其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但是,该条文只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借款用途使用贷款作出了规定,对于出现其他状况时,银行是否有权收回贷款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另外,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2、各方观点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问题,大多数持肯定的观点



但是,承认合同加速到期条款有效,并不排除在破产程序中对依据这一条款所做的清偿行为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的可能性,合同约定条款的效力与特定清偿行为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在大多数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中,其实几乎都是跟银行有关。银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后,会采取各种方法努力收回贷款,如果此时借款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银行往往会直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划扣款项用以清偿其债务。这种提前收回贷款的方法手续简单、方便且免去不必要的费用,因而受到银行的青睐。那么银行在债务人的账户中,直接将其账户里的存款划走,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行为?


在国内很多判例中,法院都将该行为认定为个别清偿,属于《破产法》第32条审查的范围



加速到期条款与破产撤销权的博弈

先从两个案例,看看我国对于加速到期条款与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以下简称桥西支行)与三鹿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桥西支行借给三鹿集团借款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在合同中约定,贷款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贷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发生以上情形,石家庄桥西支行有权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三鹿集团账户上划收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08年9月11日,全国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三鹿集团在奶粉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9月12日,桥西支行电话通知三鹿集团后以特种转账支票的形式扣划了全部贷款本息。2008年11月,石家庄市商业银行申请三鹿集团破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4月,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三鹿集团对桥西支行的提前清偿行为,并要求桥西支行返还扣收的全部款项并赔付相关利息。石家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桥西支行与三鹿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虽有约定“贷款期内出现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贷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但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不能对抗《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一审判决,撤销三鹿集团的提前还款行为,桥西支行立即返还划收的款项亿元。桥西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违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个别清偿债务、提前清偿债务的规定。据此,驳回了桥西支行的上诉请求。





江苏银行南通观音山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与美嘉利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借给美嘉利公司2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果期限届至,美嘉利公司未能偿还本息,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可以直接扣划其在江苏银行各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以清偿合同借款,并且,美嘉利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仲裁、民事纠纷及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提前收回贷款。在2007年11月13日,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依照约定将万元借款划入美嘉利公司账户。2008年3月26日,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以美嘉利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为由宣布借款合同加速到期并通知美嘉利公司返还借款本息。随即,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于当天及次日分两次从美嘉利银行账户扣划了15万元。2008年7月14日法院裁定受理美嘉利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2009年3月15日,美嘉利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美嘉利公司对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提前清偿行为违反《企业破产法》的禁止性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美嘉利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向破产管理人返还15万元。江苏省南通市港闹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8月6日判决驳回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的判决认为由“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而引起的清偿行为不属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的提前清偿行为。而案例一的两审判决均认为破产企业依据“加速到期条款”的还贷行为为《企业破产法》所禁止。同样都是加速到期条款与《企业破产法》禁止提前清偿的争议,案情极为相似而判决的结果却完全相反,足以引起我们的思考。


1、“撤销权”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6 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 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


美国破产法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类型:


3、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美国破产法有关偏颇性清偿的规定与日本法、德国法有关危机清偿或直接清偿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对偏颇性清偿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美国破产法》对偏颇性清偿行为的撤销没有要求“债权人恶意”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要实施该行为,即可援引撤销规则,申请法院撤销。


从立法的角度看,《企业破产法》第32 条的规定是一把双刃剑:

综上,笔者认为,对破产撤销权的适用应当谨慎,以防止矫枉过正、打击面过大。因此对于银行的划款行为,应当以实际情况和银行的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为标准,并不能一刀切的撤销



加速到期条款的利与弊


1、加速到期条款的“弊”

如前所述,加速到期条款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在于:绝大多数加速到期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而且主要运用于“交叉违约”中,并且这样的格式条款,通常贷款方都不会尽到通知义务,这样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原则”。其弊端主要在于:


2、加速到期条款的“利”


但是,加速到期条款也有如下两种优势: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融资难成为了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贷款后借贷双方的利益的保护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一些地区随即出现了“加速到期条款”引起的贷款纠纷激增的局面,而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没有对该条款有明确的定性、规制制度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贷款安全,因而常在贷款合同中设定加速到期条款以控制借款人的履约风险。中央提出了“去杠杆、降风险”的关于银行行业的口号,因此有必要针对该问题,统一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保护银行的贷款安全,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 


参考资料:

[1]王欣新,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研究[J],法治研究,2015(6)。

[2] 韩长印、张玉海,借贷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破产法审视[J],法学,2015(11)。

[3] 杨雪莹,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与我国破产撤销权适用冲突问题探析[D],沈阳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4] 李慧娟,破产视角下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适用问题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6。

[5]胡勤芳,《破产法》对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

[6]严谨,论银行借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D],广西大学硕士论文,2013。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文章的著作权归

乃菲莎律师团队及相关内容提供方所有,

未经乃菲莎律师事前书面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方法

转载、修改、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

本公众号中拥有著作权或经许可使用的任何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