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者自负
讨论一个市场的伦理问题。
市场是交易的场所,市场为交易提供可能实现的空间,市场是服务交易的。而交易,是财富产生或者说财富实现的必要形式。一般来讲,买方之所以愿意购买,是因为他需要这个商品且商品的价格低于其购买时的心理预期,购买时的价格低于其心理价位(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的部分,经济学称为“消费者剩余”。卖方之所以乐意卖出,是因为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高于卖方愿意接受的最小金额,二者之间的差额,经济学称为“生产者剩余”。从一般的道理上讲,一个交易之所以能够达成,必是交易双方都能从这个交易中获利。双方获利的总和,即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构成了此项交易产生的福利。市场的任务,就是促成更多的交易达成。更多的交易达成,就是更多的福利,就是经济发展,就是国强民富。
上述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理。我们的国情,经济工作者上学时经济学的底子,大多是从更有利观察剥削的视角来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剩余价值学说。市场经济的基本道理,反而不易接受。其实这个问题要讲明白极为容易:是要搞斗争,还是要搞建设?搞斗争,就要选择剩余价值理论来解释批判经济现象。搞建设,就要遵循市场发展的一般道理。以搞斗争的理论来抓建设,或以搞建设的理论来抓斗争,都是混乱而不可为的。
自信一把。摊开了说,国家强盛,民众富足,应当是首选的目标。从社会市场治理的层面讲,建立秩序,也应当是首选的目标。
买卖双方都能从交易中获利的基本道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即双方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有充分的信息沟通,交易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等。否则,市场就不是一个好的市场,就没有一个好的经济秩序,经济发展就没有一个好的激励结构…站在另一个角度来讲,经济发展需要一个好的市场,需要一个能够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保证的市场。
如果市场中交易双方地位不均等,一方利用强权欺凌另一方,或一方利用信息优势欺骗另一方,此时达到的交易,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道理,就不是双方共赢了。假设这样的交易已经达成,怎么办?是选择撤销交易、推倒重来,还是打击恶者、扶持弱者,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市场制度?
近期社会金融秩序方面有两个热点。一个是有关部门印发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另一个是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公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都是为了规范社会金融行为和秩序的,最大的不同是,银监会制定的文件,强调了买者自负,“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而有关部门的文件,则要求“督促交易场所合理补偿引导小额持仓人提货离场、督促发售人及庄家等非法获利人出资回购等方式不断清理邮币卡交易客户。”“地方人民政府应压实…非法获利方责任”。显然,两个有权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持有的原则,有差异。乍一看,有关部门正义凛然,充满责任与担当。相比而言,国务院处非办有些铁面无私,冷冰冰地无情。
我们有理由相信,普通投资者参与邮币电子盘交易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高利诱惑,受他人误导,上了当,受了骗。怎么办?
一个有权部门的回答是:买者自负,投资者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样说是有道理的,谁让您参与了此类交易活动?既然是自己的选择,就应当承担选择的后果。至于那些非法集资的组织者所造之孽,自有法律找他们算账。
另一个有权部门的回答是:尽量恢复原状,非法获利人有义务弥补普通参与者的损失。这样说也有其道理,邮币电子盘交易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过程有瑕疵,视同交易无效,也不是没有道理。
各有各的道理。
我们在讨论问题时,孰是孰非,起决定作用的,最终是伦理问题。讨论过程中,作为论据的事实,以及论证过程中的逻辑,瑕疵是掩藏不住的,迟早会暴露出来。编造事实是令人不耻的,逻辑错误是不能容忍的。由虚假的东西、或由错乱的逻辑,构造出来的结论,早晩会露出狐尾马脚,贻笑大方。所以说,高手对决,胜负取决于出发点。而出发点,取决于伦理,或者价值观。
上述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看待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源自拉丁文“CaveatEmptor”,在英文中的对应的是“Buyer Beware”,意为买者小心,恕不退货退款。通常认为,买方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有责任对商品已存在或潜在的瑕疵予以充分的谨慎和注意,自行作出独立的识别与判断,并承担由此所带来的风险。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较长时期,买者自负原则作为市场交易的一个基本伦理,约束着交易行为,维持着交易秩序。
买者自负原则上升到司法实践层面,作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源自1603年的Chandelor v. Lopus案。一位商人从伦敦珠宝商那里以100英镑购买了一块“牛胃石”。卖家声称这是一块天然的“牛胃石”,买家事后发现该石头并没有其所期待的功效,于是状告珠宝商要求退钱,理由是卖家没有尽到商品质量和功能的担保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被告说这是“牛胃石”,但是没有承诺其功效和其他内容,卖方没有对该石头做出任何形式担保和内容保证,因此原告不能为此获得司法救济。当时英国的法院不愿以强制力介入交易的公平,并认为交易的公平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该案奠定了英国普通法中买者自负原则的基石。在17世纪的早期,买者自负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与私人财产交易。随后,买者自负原则被引入到美国,于18世纪成为美国土地交易法的主要原则。
随着分工的细化和交易形式的日益复杂化,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交易标的属性、信息不对称性等都在发生变化,买方对交易的识别能力逐渐弱化,买者自负原则日益经受考验。特别是近现代社会以来,在一个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商品交易过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早期买卖双方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各种信息无障碍清楚的进行传达,买卖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博弃,这个过程是透明的清晰的,双方都按照契约精神约束自己,交易中出现问题的责任认定比较方便简单。现代的市场交易,很多已经不是面对面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各种先进的通讯工具进行交易,有时甚至是匿名交易。买方很有可能在购买前根本就没有见到商品,更谈不上识别和判断商品优劣。此外,早期商品的生产工艺和制作相对简单,比较容易辨别。现代市场商品的专业化和复杂化程度非常高,买方很难自行判断出商品的质量,相关信息更多地依赖于卖方提供。
为保护在市场交易中日渐弱势的消费者利益,各国相继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在现代商品交易当中的平等位置,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民法也是如此,例如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涉及经营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时,着重体现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而一旦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或劳动者的关系时,则着重考虑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在金融领域,买者自负原则受到的挑战,更有代表性。原因是金融商品相对其它商品更具复杂性,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更加明显,普通投资者很难分辨。当投资者没有能力辨别金融商品的优劣时,让其承担投资风险损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现代市场法律以及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已经给出了解决问题的答案。一是要求卖方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量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公平与效率的影响。二是在相关领域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杜绝不合适的投资者(缺乏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专业辨别能力的)进入特定的市场,比如新三板个人投资者500万元的开户门槛。三是强调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现代市场制度建设,要求销售者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纪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政府监管部门或自律监管组织正确履行适当性监管义务,目标指向很明确,即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效率,维护市场秩序。
从更基本的层面上说,为适应市场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化而不断完善的市场制度建设,立足点不是要取消买者自负这一基本原则,更不是要推倒重来,而是对买者自负的弥补和完善,强化买者自负原则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的适用性,强化与买者自负原则相伴的以自己责任作为其法理基础的自由交易的权利。
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上讲,宣告交易无效、恢复原状、推倒重来的思路也不可取。一是在涉众交易中无法落实。由于是匿名交易,挣钱的人大多消失了,赔钱的人嗷嗷待哺。有关部门早已明确不再为此类非法交易行为产生的损失埋单,谁来弥补这部分损失?二是埋下了不稳定的种子。近期来看,赔钱的普通投资者,多了一份理由要求地方政府作为,追讨他们的损失。长期来看,如果市场纪律不彰,市场秩序就无从说起。换个说法,按照这个思路发展下去,如果投资者只享有投资收益,却不为其投资损失埋单,一国的金融市场就难有安生之日。三是涉众事件,稳定压倒一切,快速处理为上,不允许也没有空间“推倒重来”。
应当站在买者自负原则的基础上,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买者自负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是市场秩序的基石。监管者是没有权限,事实上也没有能力颠覆这一原则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相关交易中作恶的一方,就可以逃脱严惩。但在实际操作中,惩罚交易中违法违规的一方是一回事,交易中弱者权益的救助是另一回事,千万不能混同在一起考虑。明确了买者自负这一基石,事情的处理就会有一个好的思路:首先强调买者自负,非法违规交易活动参与者自行承担交易中产生的损失。其次从严从重打击非法违规交易活动的组织方以及庄家,使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彰显公平正义。其三,在没收非法获利的基础上,一案一策,考虑对交易中弱者(受害人)的经济救济。事实上,这些年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就是这样的一个思路。
遵循市场自身的规律,尊重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的基本伦理。
明确坚持买者自负原则,是最有效的投资者教育,也是建立市场秩序的基石。
市场建设,任重道远。机构人员到位,权利责任分清,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市场的理念,还没深入人心。
多说一句,买者自负意味着投资者必须要为自己的购买行为负责。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者,在选择金融投资时,有四个问题应该扪心自问:知道买的是什么东西吗?知道您的交易对手是谁吗?知道购买产品的风险吗?你确信您能够应对这些风险吗?如果能够清晰地回答这四个问题,放心购买。如果不能,您要么远离,要么求助于信得过的专业人士。
投资有风险,参与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