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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法院论家事专期(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温柔出鞘

2017-05-26 中国家事审判改革与探索





李徐州,男,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在家事审判改革推进过程中,李徐州院长提出了六大工作机制建设:1基础机制-家事团队建设机制;2前提机制-反家暴联动机制;3核心机制-冷静期疏导机制;4关键机制-多元化解延伸机制;5巩固机制-回访帮扶救助机制;6保障机制-激励评价长效机制。2017年3月30日,全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现场推进会在贾汪召开,李徐州院长做了题为《制度机制创新是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不竭动力》报告,详细阐述了该院六大机制建设情况,报告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评价,在这次会议上,在全省范围内,确立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贾汪模式”。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温柔出鞘

李徐州


要更好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为更多的家暴受害者提供司法安全保护,应具备发现家庭暴力的能力、心理疏导的能力、运用言词证据的能力以及有效执行的能力。



近期,中新社、新华网等一大批国家、省、市级主流媒体集中报道了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和执行情况。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率普遍偏低,没有充分发挥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笔者认为,要更好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为更多的家暴受害者提供司法安全保护,法官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多加注意:


一是敏锐发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和隐蔽性特点,在离婚等家事案件中,要求家事法官对家庭暴力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警惕性,对一方以不堪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的,应予以高度关注,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庭调查的单独环节进行审查,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产生原因、家暴类型、家暴程度、持续时间等全面掌握,分析婚姻是否死亡、有无挽救办法、是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措施,为解除或挽救婚姻做准备。对未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的,在庭前调解或开庭过程中,对当事人陈述存在家庭暴力或人民法院发现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或危险的,应及时给予司法干预,按照前述内容作为法庭调解或庭审阶段相对独立的环节进行审查,不得跳过该环节直接进行调解或径行判决,保证涉家暴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果。

绝大多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依附于离婚之诉,为了查明家庭暴力是否存在要举行单独的听证审查程序,常会引起施暴者的阻抗。把家庭暴力的审查阶段作为法庭调解或开庭审理中相对独立的环节,目的是分析和解决当事人婚姻面临的问题。绝大多数施暴者能够理性对待,或认可暴力的存在或陈述暴力的原因或仅作暴力程度不同的辩解,基本不影响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是否存在作出相应的判断。


二是给予当事人心理疏导。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强化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是提高施暴者自觉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与基础,疏导有力、教育得当,绝大多数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强制执行。心理疏导可依四个方面的层次进行:首先,认清家庭暴力的本质是藐视和侵犯人权,实质是不尊重受害人及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体现,后果是婚姻解体和损害赔偿;其次,让施暴者体验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反思自己养成残忍、惯常、麻木性格的原因和过程,警醒家庭暴力必将导致婚姻关系一步步走向死亡;再次,让双方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维护幸福家庭所起的作用,知晓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包括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损害赔偿的依据以及被罚款、拘留等处罚;最后,促使施暴者自愿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约束,自愿接受公安派出所的调查询问,自愿接受村、居组织的监督,并公开向法官和受害人承诺如违反则愿意接受相应的制裁。经过心理疏导,可以让施暴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知、愿意纠正错误的行为模式,从而消灭暴力的动机、根除暴力的土壤,遏制与消灭暴力行为,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三是准确运用言词证据。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决定了受害人举证的困难。当事人陈述可以还原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发展进程、暴力程度及损害后果,是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的基础性证据,施暴者认可的,则可以直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语速、语气、语感的观察及其动作、表情、神态等肢体语言的自然流露,运用心理学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判断,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根据自由心证原理可推定家庭暴力的发生。除非施暴者提出反证,否则,就可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直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证人证言亦是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受害人的邻居、亲友、同事、家人虽然大多没有目睹家庭暴力的实施过程,但会在不同侧面反映出受害人遭到家庭暴力侵害前后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相吻合或能够有效衔接的,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最后,在以当事人陈述为基础证据前提下,或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受害人完成证明责任;或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或依职权进行调查,衡平受害人举证能力的不足。


四是推进保护令有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措施的制定(如迁出住所)及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属于执行的内容。有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首先要送达与告知释明相结合。如释明保护令送达公安派出所及村、居组织的积极意义,消除疑虑,取得配合;其次,要跟踪回访与关心帮助相结合。如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回访,了解夫妻矛盾的其他症结,帮助双方面对问题,寻找对策,了解家庭暴力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心理疏导解开心结;再次,要与公安派出所、妇联、村、居组织紧密配合,提高执行效果。如告知公安派出所双方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使公安干警在第一时间出警,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暴力的发生与发展。又如保持与村、居组织的畅通联系,随时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动态,做到心中有数;最后,要坚决执行,确保效果。对拒不执行保护令的施暴者,给予坚决打击,决不手软,或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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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编辑:祖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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