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尘的法槌 ——《误判》中250名无辜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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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4950个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警探一:她让你把她的手绑在身后了吗?
瓦斯克斯:噢,如果她让了,那我就绑了。
警探二:用什么绑的?
瓦斯克斯:绳子?
警探二:不,不是绳子。用了什么?
瓦斯克斯:那只能是我的皮带了。
警探二:不,不是你的皮带······记得你在日光室的外边吧?就是房子后边的那个屋子?······你割下了什么?来用于?
瓦斯克斯:啊,那个晾衣绳?
警探二:不,不是晾衣绳,但和晾衣绳相似。是什么呢?窗户旁边?想想活动百叶窗,戴维。记得割下了活动百叶窗上的线了么?
瓦斯克斯:啊,它和绳子一样吗?
警探二:是的。
警探一:好,现在给我们讲讲经过,戴维,告诉我们你是怎么做的。
瓦斯克斯:她告诉我让我拿起刀子,还有,还有捅她,就这些。
警探二:(提高声音)戴维,不是的,戴维。
瓦斯克斯:如果确实是那样,我就捅了,我的指纹还留在上边。
警探二:(拍着桌子大喊)你勒死了她!
瓦斯克斯:什么?
警探二:你勒死了她!
瓦斯克斯:好吧,我勒死了她!
以上这段对话摘自警方的讯问笔录,被讯问者瓦斯克斯是边缘性智障,他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逮捕。从讯问笔录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瓦斯克斯并不知道是用什么捆绑和杀害了被害人,但显而易见,他被灌输了事实。法庭上他为了避免死刑判决而选择了认罪,上述笔录也是定罪证据的一部分。
5年后,他凭借定罪后的DNA检测被无罪释放。而他,是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DNA检测被运用以来,通过被定罪后的DNA检测得以被无罪释放的250名无辜者之一。
这250名无辜者的案例,被详细记录在《误判:刑事指控错在哪了》一书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李奋飞等译),作者是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布兰登·L·加勒特教授。为了本书,加勒特教授逐一联系过250名无辜者的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法院记者以及检察官,获得了88%的庭审笔录(即234名误判者中的207名),也获取了听证会记录和剩余16起辩诉交易案件中13起案件的记录。
通过详细地调查分析,对于刑事案件误判的原因,作者在书中分类列举并最终总结,“在不同的刑事司法系统和法律文化中,被污染的线人证词,有缺陷的法医证据,效率低下的警方调查、能力不足的辩护律师以及检察官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误判。”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对于书中记录的美国司法系统产生如此之多的刑事冤案本能地同样充满疑问,所以细细地阅读了本书。虽然美国与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同,但通过分析研判这类冤案产生的根本性原因,我想知道,一个无辜的人,是如何层层通过警察的侦查、被害人的辨认、检察官的指控、法医的鉴定、法庭及陪审团的裁决等种种合法司法程序之后,被错误送进监狱甚至判处死刑的?我想这种详细的观察与追问,对于一名刑事法官审视自己的工作还是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的。
下面,我将加勒特教授总结的这250名无辜者之所以产生的种种原因一一列举分析。
被污染的供述
这250起DNA无罪释放案件中,有40起(16%)均涉及虚假供述,即被告人供述了他们不曾做过的事情。我们都知道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但这些被告人为何要承认他们未曾做过的事情,而且是明知承认后他们会被判处漫长的刑期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呢?
加勒特教授对这类案件经过详细研究后发现了一些特点:首先,这些曾做虚假供述的无辜者中,14名是智障,3名是精神病患者,13名是少年。其次,除两人外,其他人都供述了只有谋杀者或强奸者才可能知道的犯罪细节,而这,正是警方、检察官乃至法官都确信无辜者为真凶的一个重要依据:他们不可能说出他们没有亲身经历的事情,尤其是在供述中充满了大量作案细节。最后的调查发现,因为在庭审中,有罪供述是非常有力的证据,所以警方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会有意或者无意地把案件细节透漏给嫌疑人,导致供述被污染。供述污染很难被发觉或清除,一旦警察告诉了嫌疑人犯罪细节,人们就再也不能清楚地知道,嫌疑人是真的了解这些细节,还是从警察那里听来的。
这些被污染的虚假供述鲜活地表明,为什么在审讯室里发生的一切应该被记录,被规范,被审查,不然,它们就会被黑暗所笼罩。
目击证人辨认错误
研究者将目击者的辨认错误视为错案发生的“主导性原因”,在250个案例中,无辜者中有76%的人(190个)被目击证人进行过错误辨认。加勒特教授找到其中161人的庭审笔录进行仔细研究,发现其中又有78%(125个)有证据表明警方干预了目击证人的辨认。通过被默认已久的诱导性方法,许多目击证人都被要求认出特定的嫌疑犯,导致出错的概率增加。警方要么在列队辨认中以话语暗示目击证人应该选择谁,或采用让目击证人确认某人是否为凶手的面对辨认方法;要么让被告人在辨认队列中显得突出,使目击证人更容易地选择他。
分析原因,首先,目击证人的回忆不仅不可靠,而且它具有可塑性;其次,有证据表明警方干预了目击证人的辨认,而这与证人在法庭上表现出虚假的确定性相关联。简单说,就是证人指认错了人,而这是警方有意无意地诱导证人的结果,目的是让证人指认警方认为有罪的人。作者研究大量庭审笔录后总结出:面对辨认、刻意安排的列队辨认以及警方的诱导性言论是目击证人错误辨认的三大客观原因,而目击证人观察的机会概率、注意力程度、时间跨度、跨种族辨认、年龄偏低是错误辨认的五个主观方面的原因,在法庭上对目击证人的第一次辨认的确定程度没有进行关注,是最终导致错误辨认被陪审团认可的最终原因。
有瑕疵的法医鉴定
“垃圾科学把我送进了监狱,但真正的科学证明了我的清白。”一名叫罗伊·布朗的无辜者说。
这个被无辜者称之为“垃圾科学”的,就是当年庭审中对无辜者被判处有罪判决中重要证据的法医鉴定。在250个无辜者案件中,74%(185个)出现了法医证据,绝大部分案件中,鉴定人都在庭审时为控方出庭作证,而且是一边倒的。这种现象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几乎所有的法医鉴定人都为警方工作,效力于政府或地方执法部门的犯罪实验室,这些鉴定人员要向执法部门进行报告,也将自己视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指出的,法医鉴定人可能并不能“保持中立”,因为鉴定人员“在接受执法官员提出的要求后会感受到压力,或者产生某种动机—改变证据以使其更有利于控方”。
在这些案件当中,血清学检验、显微毛发对比、DNA检测、咬痕对比、鞋印对比声音对比、指纹对比是主要的检验鉴定内容。其中多数检验鉴定方法在各自的学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比如在这些无辜者案件中,咬痕对比可能是最为臭名昭著的一种法医鉴定方法。在7起案件中,无辜者基于咬痕对比结果被定罪,且其中5起案件的证词都是无效的。在法医齿科学,或称咬痕比对鉴定,是一种完全没有客观标准的鉴定方法。出于以上原因,美国国家科学院的报告描述称,“应当进行一些必要研究,以发现法医齿科学的鉴定方法在何种条件下可提供有价值的证明结论。”然而,法官们似乎并不了解咬痕鉴定在科学界的坏名声,有记载的案件中没有一例否决了咬痕鉴定的证据。
法官具有确保可靠的科学原理呈现在法庭之上的责任,但这些案件的裁决是法官真正推卸这种责任的侧面反映。
另外一方面,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员主要出现以下问题:鉴定结论的不可靠甚至是错误、证言的无效(指鉴定人员超出职责范围直接指控被告人)甚至隐瞒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这一点也不奇怪,鉴定人只能依据检方的指控来作证,而且对于他们所作出的检测鉴定意见,主要也是依据同行之间的评议来进行判断,所以很少会发生法医专家之间产生因为鉴定意见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线人与狱侦耳目的谎言
一直以来,线人就未被视作十分可靠的信息来源。普通法中,来自“声名狼藉之人”的证据在法庭中是被禁止的。这250起无辜者案件中,21%(52)的都有线人出庭作证,其中28起是狱侦耳目,此外,还有23起案件有同案犯证言,15起案件有控方信任的举报人或合作型证人。几乎所有的案件中,线人都声称,转述的是被告人说过的话。
狱侦耳目的名声不太好,但是他们的证言在庭审中却作用巨大,“他们的陈述可谓为控方的庭审策略量身订做。他们的证言会支持犹豫不决的控方证人、削弱辩方的不在场证明,或指出法医鉴定存在的疑点。狱侦耳目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万事通,能够填补控方证据中所有的漏洞。”
那么狱侦耳目这么做的动机又是什么呢?加勒特教授通过研究发现,这28名狱侦耳目只有2人明确承认曾与控方做过交易。其他人都否认曾有明确的好处承诺来交换他们的证言—尽管其中很多人都承认,自己的案件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最终都获得了有利的结果。除去宽大处理的承诺,另一个原因是检察官会使用“大棒”而非“胡萝卜”,也就是说,狱侦耳目担心如果不与控方合作,会遭遇到更严苛的待遇。
软弱的辩护
“我就像一只屠夫面前待宰的羔羊,被迫接受一个法庭指定的擅长破产和个人伤害案件的民事律师。”
无辜者之一,被告人丹尼斯·弗里茨,他面临死刑判决却请不起律师,辩方的证据大部分由他自己的证言组成。相反,检察官传唤了超过20位证人,包括一系列法医专家。陪审团仅仅审议了两个小时,便宣布了裁决:终身监禁。而12年后,定罪后的DNA检测使得他洗脱了罪名。
美国的公设辩护体系缺乏资金为贫穷的被告人提供服务,进而导致了效率低下的辩护和司法不公。
大部分无辜者穷困的付不起律师费。在可获得信息的无辜者中,78名是法庭指派律师辩护,71名是公设律师辩护、53名是聘请律师辩护。法医证据是辩护律师帮助无效的一个重灾区。93起案件中,大约有一半案件中,控方的法医鉴定人提供了不科学的和无效的法医证词,而在这种法医鉴定人误导陪审团的情形下,辩护律师却几乎没有提出问题。
这种情况不难理解,许多州和地区长期以来没能为穷人的辩护提供充足的资金 ,公设辩护律师不管他们在代理客户的案件时是多么努力,他们每月的工资都是持平的,而且没有人监督他们的工作。
改革刑事司法系统
“每一滴水都不会认为是自己导致了洪灾”。
反思本书所揭示的问题,每一个处于刑事司法环节的个体:警察、检察官、法官,都似乎在公正无私地恪守本职,都认为自己这一个环节不会出现失误。但当一个无辜者从一开始便被错误地怀疑后,所有的环节又似乎统统失效了,只是在机械地将无辜者经过自己的手后毫不迟疑地送入下一个环节,如同冷冰冰的工业流水线一般。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面对如此之多的冤案,我们不能完全认定警方、检察官就是故意而为之。有时候好心人也会办错事,现代心理学从多种途径证明,我们的信念、希望和追求会影响我们的认知、推理和行为,这些心理效应被称为“认知偏差”。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警察会把自己看做是专职调查和打击犯罪的正义化身。这会导致他们视野狭窄或形成认知偏见。当警方预感到某个嫌疑人有罪时,他们往往倾向于忽视任何可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加勒特教授在书中最后提出对改革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若干建议,比如对于警方的辨认环节,就应当将辨认方式改为“双盲测试”,意思是主持辨认的警官以及辨认人,都不清楚被辨认的人员中是否包含有嫌疑人,这样,就会杜绝警方对某一个特定嫌疑人先入为主的判断以及影响目击证人的辨认结果。又比如,为了防止早期侦查阶段被告人的供述被污染,应该要求警方将讯问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这一点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要求,目的也是防止警方刑讯逼供,导致非法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正如加勒特教授所言,“在本书中,我所主张的改革有一种相似性,其核心部分就是,它们每个都包含着应当少去依赖不可靠的人类记忆和先前刑事调查时的决定。”这样的观点,其实正印证了我们国家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环,那就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切警方、检方所取得的证据,都必须拿到法庭上,接受法庭的质证,审查侦查行为以及证据的合法性。
我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法官不能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审判席上的被告人必然是一个有罪之人,而法庭审理程序不过是为了最终把被告人送进监狱。法官应当严守中立,严格审查任何有罪证据,并充分重视无罪证据,恪守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不受到错误的指控。毕竟,一个冤错案件,会是承办法官一生的恶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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