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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你有权保持沉默,我为之呐喊争取!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王勇杰 书影斑斓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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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852个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你有权保持沉默,我为之呐喊争取!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文|王勇杰

来源|作者供稿


 

     上个世纪90年代,香港电视剧风靡全国。TVB的律政剧和警匪片堪称经典,经典之中的经典是两个画面及配套的两句台词:

  

      画面一:疑犯终于被抓获,在警察给疑犯戴上手铐的同时,正义而帅气的警察会对疑犯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从现在开始,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画面二:警察在对疑犯进行讯问时,有钱而傲慢的疑犯会对警察说:“我要见我的律师,我的律师不在,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通常,观众们听到前一句会觉得莫名其妙,听到后一句则恨得牙根痒痒。其实,这两句台词并不是TVB编剧们的杜撰,其体现的法律内涵真实存在于包括香港在内的法治国家(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律,而这些法律规定的起源则是法治史上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这一警告源于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作出的裁决。


      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对这个注定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案件给予了详细的介绍。

《美国宪政历程》任东来 / 陈伟 / 白雪峰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63年,23岁的美国无业青年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亚利桑那州警方逮捕。米兰达是个美国半文盲,根本没有听说过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而办案警察也没有告诉他有“不自证有罪”的权利。所以不到两个小时,米兰达就“竹筒倒豆子”全招了,在供词上签了字,并且最终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埃内斯托˙米兰达入狱照

      

     米兰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幸运的是,在律师的帮助下,这个官司居然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经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争论和博弈,最终以5:4的投票结果裁决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无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不仅适用于法庭审判,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办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知他应有的宪法权利,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因而无效。


     时任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更是在亲笔撰写的判决书中循循善诱、苦口婆心地给全美国的执法官员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沃伦在判决书里要求警方,在对嫌犯进行逮捕和审讯之前,必须及时宣读下列提醒事项:一是嫌犯有权保持沉默;二是嫌犯本人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三是嫌犯有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四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为其免费指派一名律师。沃伦法官亲自拟定的上述内容,后来就被称为“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厄尔˙沃伦大法官


    近50年来,“米兰达警告"的法治精髓逐渐被全世界的法治国家汲取和吸纳。随着中国司法界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在外在形式上开始重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都会在讯问笔录的开头事先打印上一段诉讼权利告知的内容,也许实际上某些办案人员根本不让犯罪嫌疑人去看这段内容,更遑论去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但至少律师在这方面挑不出毛病。


      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犯罪嫌疑人可以享有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扩大。但是,尽管法学界呼声很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还是没有能写进这部30年一大修,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之中。不可否认,这不仅是基于中国司法实际的考虑,也与民众的“法治潜意识”密切相关。


      从中国的法治发展史来看,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民众思想,一直奉行“报应刑主义”,直至今天,朴素正义仍是民众的主流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思想和作法还是不被理解和认同。


      十年前,笔者在做律师的时候,为一个绑架杀人案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当庭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围攻和辱骂:“你们这些狗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说话?!”


      五年前,笔者在做检察官的时候,居然又一次遭到被害人家属的围攻,这次是因为他们认为应该给凶手定为“故意杀人”,而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却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中国民众看来,如果“坏人”在被抓以后“装哑巴”或者拼死抵赖,律师再钻法律的空子“胡搅蛮缠”,万一把“坏人”放了,岂不是社会治安越来越差?所以,保障了“坏人”的权利,就会放纵犯罪,就会损害了“好人”的权利。


      但是,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来看,法律保护“坏人”的诉讼权利,实质上是限制了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执法权力,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好人”的人权和自由。理论上说,每个公民都有沦为罪犯的可能,所以从程序上保护“坏人”的权利,就是潜在地保护每一个“好人”的权利。


      这些年,因为网络舆论的日趋强势,很多冤案浮出水面,并最终在民众的关注和呼吁下得以昭雪。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案发时都是“好人”眼里的“坏人”,平反后都证明他们也是地地道道的“好人”和“老实人”。正是由于当年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滥用了执法权力,正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停留在了纸上,正是由于“好人”认为“坏人”是不配给予也不应给予保护的,才导致这些“好人”和“老实人”被错关、错判、错杀。


      事实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和执法犯法。有法不依和执法犯法一旦成为常态,最终受害的不仅是法律和制度,更可能是所有平凡而幸福的“好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就曾说过“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中国的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则是另外一种情形。尽管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大多数办案人员已经不愿再为破案去进行刑讯逼供,导致酿出舆论事故,从而牺牲职业生命。


      但是,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还是有着强大的作用力,很多办案人员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颇有微词,仅仅把之看作是一个可有可无却又不得不履行的工作内容。或者说从个别办案人员内心来讲,还是对口供有着难以割舍的依赖,所以,尽管刑讯逼供大幅度减少,在大中城市的侦查机关甚至几近绝迹,但诱供、指供、骗供等不合法取得口供的方式还是颇有用武之地,只是在笔录里看不到而已。还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虽然自己采取了法律不允许的手段取得口供,但毕竟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自己虚构的,即所谓的“程序虽不合法,但实体是正义的”。


      其实,在米兰达时的美国社会,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在警方和民众之中有不同声音,即便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大法官怀特就曾情绪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将把杀人犯、强奸犯送回大街,让罪犯们兴高采烈地重复罪行”。

美国关于”米兰达警告”的漫画


      但是,随着“米兰达告诫”的普及,警方的负担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因为不依赖口供、转而通过高科技手段破案,促进了执法的科学和文明,减少了投诉和控告,警方的形象得以改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犯罪率因此上升。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CCTV《今日说法》栏目的宣传语是“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我遐想,如果我们的人民警察在抓捕疑犯的当场,能向他大声地告知诉讼权利,哪怕是印成卡片,随身携带,到时候照本宣科也好。这样做既及时履行了法律义务,还起到了法治宣传的效果,一旦形成惯例,可以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点滴培育民众的法治理念,又何尝不是一种法治进步的表现?


      法治的启蒙,不仅仅是有良心的法学家的事情,也是我们这些“豁然开朗”的法律职业者的责任。让你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需要我们用呐喊来争取!


      作者简介王勇杰,资深法律人,山西大学法律硕士,前律师、前检察官。曾获“山西省优秀公诉人评选优秀选手”、“太原市优秀公诉人”称号。


(本文所有图片、视频除署名外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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