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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纠纷处理攻略汇总(中)

2015-11-11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吴杰臻律师关于涉及婚外情离婚案件的大型办理技巧总结

目录

作者:吴杰臻律师

时间:2015111

01篇:处理离婚纠纷的黄金时机

02篇:发现配偶有外遇后该怎么办?(心态篇)

03篇:发现配偶有外遇后该怎么办?(抓奸篇)

04篇:发现配偶包二奶房子该怎么办?(房子篇)

05篇:律师告诉你:偷拍捉奸视频也可作证

07篇:请私家侦探合法吗?

08篇:车震视频是否可以作“抓奸”证据

09篇:如何利用短信证明婚外情?

10篇:如何利用微信证明婚外情?

11篇:如何网络举报婚外情而不侵权?

12篇:离婚案件网络撕逼的10大注意事项

13篇:如何最大限度让“忠诚协议”有效?

14篇:以团队经办两起成功案例谈重婚案的处理

15篇:重婚自诉案件的实战难点


06篇:偷拍抓奸?可能没用!

或因手段不合法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法庭采纳

  本文为吴杰臻律师2015年8月19日接受《广州日报》的专访

  雇佣私人侦探跟踪偷拍、自己闯到酒店拍摄……当婚外情发生后,无过错的一方总是想方设法想拍到配偶偷情的图片、视频。但律师提醒,并不是有视频或图片就能证明配偶出轨,因为偷拍的证据可能因手段不合法,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法庭采纳。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实习生陈卿媛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例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陈先生在度假村对外经营的别墅房间中,该房间属于临时性私密空间,原告梁女士未经被告同意,非法闯入该私密空间,已经侵犯了被告的隐私,她所拍摄的视频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梁女士的代理律师反驳说,梁女士是度假村的管理者,有权对度假村的房间和设施进行管理。当日,梁女士进入这间房时,房间尚没有客人入住,进入房间属于正当的管理行为。原告梁女士在管理度假村房间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先生与其他女子发生性关系,进而对证据进行固定,属于正当的取证行为,并未侵犯被告的隐私。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调解结案,梁女士和陈先生离婚,梁女士获得度假村的经营权,但要补贴部分钱给陈先生。

  老公与人开房妻子提交酒店监控视频

  2013年起,曾女士发现老公经常以出差、加班为由早出晚归。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老公的车上有拆过包装的避孕套,而自己最近与老公没有性生活。于是,曾女士多次尾随老公,发现老公与一名女子到某酒店开房。曾女士与家人在酒店门口将李先生拦住并带回家中。在家人的质问之下,李先生承认那名女子是他的同事,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李先生还写下了保证书。然而,不久之后,曾女士发现,丈夫仍偷偷与那名女同事来往。

  曾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交了在酒店调取的录像视频,以证明李先生与异性到该酒店开房。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曾女士提供的酒店视频侵犯了被告的个人隐私,属于非法证据,要求法院予以排除。曾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酒店的监控视频是酒店根据法律规定在大堂、走廊等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所拍摄的,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并没有侵犯被告的隐私。

  法院:该视频列为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后,将该视频列为有效证据,并结合保证书认定被告李先生存在婚外情行为,最终判决曾女士获得孩子抚养权,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六成分割给了曾女士。

  律师说法

  对于跟踪偷拍视频,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该规定和跟踪偷拍的行为特征,吴杰臻律师认为,判断跟踪偷拍的证据是否有效,还要分多种情况

  1.公共场所拍摄没有侵犯隐私

  吴杰臻律师说,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在公共场所拍摄所得到的照片、视频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属于合法证据。比如,在案例2中,酒店对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例外

  吴杰臻指出,公共场所无隐私也有例外。最高法院第99期《刑事审判参考》1009号指导案例,个人行踪也被列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认为长期跟踪偷拍他人行踪,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因此,一方亲自或委托他人跟踪偷拍配偶,有可能涉嫌犯罪,其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录像也有可能被当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私密空间拍摄侵犯隐私

  当然,与公共场所无隐私原则相对应的,在他人私密空间里,未经他人同意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就属于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吴杰臻律师举例说,如果一方跑到酒店客房内或第三者家里拍摄,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证据无效。

  例外

  吴杰臻说,私人空间侵犯隐私原则也有例外。这主要看配偶对该私人空间是否具有支配权。比如,配偶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或拍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或视频,因该房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在该空间里发生的行为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属于隐私,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案例1中的抓奸视频,因为配偶一方对该空间具有支配权,所以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

  吴杰臻还提醒,通过法律禁止使用的专用窃听、窃照器材而取得的照片、视频,属于无效证据。


07篇:请私家侦探合法吗?

  本文为吴杰臻律师2015年9月9日接受《信息时报》采访

  时报法律帮

  今日嘉宾

  吴杰臻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

  刘女士来信说,朋友的老公出轨而且与他人同居了,现在朋友起诉离婚,需要收集出轨的证据,社会上有不少抓奸、监听、跟踪定位等服务,她能不能请这样的私家侦探来收集证据呢?法院会认可这些证据的效力吗?

  吴杰臻律师指出,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将个人行踪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指导案例中认为,日常行动轨迹和活动地点等信息,涉及家庭住址、单位地址、经常出入的场所等公民隐私和生活习惯性内容,具有个人专属性,能反映出该公民某些个人特征,且信息内容关系到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安全性,信息的泄露会使公民彻底失去安全感,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因此,该案中被害人的行踪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般性的私家侦探调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案件中,调查公司除了跟踪偷拍之外,还会向银行、电信、房管、医院等部门的线人收买公民的个人信息。正因为后面的这些非法收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调查公司人员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因单纯跟踪偷拍而获此罪的情况甚少。如今,最高法将个人行踪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单纯的跟踪偷拍也很有可能获罪。

  吴杰臻律师认为,对于婚外情调查而言,也是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如果信息获取人没有使用违禁工具(如窃听专用器材),没有将信息对外散播(如网络发帖),通过合法渠道提供给有关部门(如纪委、检察院、法院等),不应轻易认定为犯罪。目前社会中的所谓私家侦探往往背后都在使用这些违规的手段,庭审需要提供证据原件时,就会暴露这些问题,导致非法获取的证据难以被法庭采纳。因此,他建议不要采用私家侦探来收集直接证据。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


08篇:车震视频是否可以作“抓奸”证据

  问:吴律师好!不知道您有没有关注近期刷爆朋友圈的“高邮车震门”没有?我在老公的车上发现有私处毛发,我怀疑他和别的女人在车上车震!所以,我想问问您,像高邮车震门这样的视频是否可以属于合法有效的“抓奸”证据?

  答:这么劲爆的消息,笔者的朋友圈居然没有“高邮车震门”的任何消息,笔者该检讨一下了。不过,你咨询的问题比较有意思,具有典型意义。为了回答你的问题,笔者特意搜索了下关于“高邮车震门”的报道。(只找到图,没有视频,网友不要诅咒)以下是《现代快报》9月15日报道:

  “9月11日有这样两段视频被冠以“高邮车震门”等字样在网站及微信朋友圈疯传。视频中,一对男女在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黑色轿车中玩“车震”。由于视频未做特殊处理,画面中当事男女的体貌特征依稀可辨,车牌号也看得一清二楚。随后,当事男子身份信息遭网友人肉,男子被指是扬州高邮市一企业工作人员。9月12日,视频当事男子现身并表示,自己已经结婚,一起“车震”的女子并非妻子,而是一名和他保持多年关系的情人。这名男子介绍说,视频被传上网后,对其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家庭濒临破裂。为此,他表示将向法院起诉视频上传者。”

  笔者在以往的“抓奸”攻略中反复强调,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车震”、“野战”视频一般属于合法有效的“抓奸”证据。只有在少数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如采用法律禁止使用的“窃照专用器材”或请私家侦探长期跟踪偷拍或其它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

  在这个事件中,男猪脚在公共场所车震视频,本来就是作死的节奏。视频在网络疯传后,扬言起诉上传者,俨然是下地狱的节奏了。笔者很想知道这位男猪哪来的勇气和底气起诉上传者。

  侵犯隐私权么?首先,基本可以排除是跟踪偷拍的。因为据网友分析,根据拍摄角度及视频情况可以判断,这段视频是从电脑上翻拍的,而原始视频极有可能是一段监控录像。所以,没有涉及窃取个人行踪。其次,在公共场所车震的行为本身不构成隐私。并非所有的性行为都是隐私,这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他人知道,在客观上积极采取保密措施。然而,事件的主角们尽管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让他人知道,但是他们知道在公共场所车震极有可能被他人发现或拍摄。这也是车震所带来的刺激。然而,他们为了追求这种刺激,将自己的性交行为暴露在公共场所,对被他人发现或拍摄的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这就导致附近的监控和路过的行人,均可以发现这一车震的行为。因此,车震行为已经成为公共信息的一部分了。最后,如果在公共场所的车震行为属于公共信息的一部分,那么单纯将车震视频上传网络并不会侵犯隐私。只有那些人肉他们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的人才是侵犯个人隐私。但这已经不重要,与视频是否可以当“抓奸”证据无关。

  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事件的传播者根本不是为了营利,谈何侵犯肖像权呢?

  如果事件的男猪脚恼羞成怒,要将传播者告到法庭,不仅自取其辱,更是给了媒体更多的报道空间,对自己和家庭带来更多的伤害。此时,他应该去好好反思下自己错误,好好想办法维护好自己的家庭,而不是冲昏头脑去找上传者算账。

  所以,这两段车震视频是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性行为的证据。此外,当然这种抓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你真的想对丈夫车震抓现行,不一定要找私家侦探,因为私家侦探采取的跟踪偷拍手段很容易涉及刑事犯罪。你作为妻子,完全可以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在车子上安装GPS。要谨记,一定是纯粹的GPS装置,不能具有录音、摄像功能。不然,一旦被发现,就很容易涉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了。那个汕头某区公安局跟踪某区委书记的案子,就是这样跟进牢房的!切记!


  09篇:如何利用短信证明婚外情?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律师

  想用短信证明婚外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法庭上出示短信的原始载体——手机

  2. 有电信部门的发票和通话清单证明来往手机的户主以及手机上的短信来往时间与通话清单一致。

  3. 短信内容能明确反映对方有婚外情。

  在很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或律师的不专业,往往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就是做了第一和第二点啊!

  当然,在实务中也有可能手机并非实名登记或并非登记在对方名下,这就需要证人证言或对方曾经填写的申报表格等原始书面资料来证实。如果短信内容并非十分明确,那也需要照片或证言等其它抓奸证据来佐证。

  还有当事人问,对方与情人的短信存放在对方手机里,如何出示原件?大师只能在此提醒网友,手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把对方的手机扣留在自己手里,也不用负法律责任啊!

  最后大师再啰嗦两点:

  1. 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当事人可以考虑去公证处对手机短信做公证。

  2. 通话清单只能打印出最近6个月的,务必提前打出来!


  10篇:如何利用微信证明婚外情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律师

  上次跟大家分享了如何利用短信证实婚外情,好多网友说用微信就没事!如果这样想,你就等着被抓奸吧!大师今天又要来教大家抓奸了。想利用微信证明婚外情的,看好下面:

  1、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微信记录的载体:手机原物。

  2、证明对方正在使用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号。第一步:打开好友中对方详细资料的页面;第二步:输入手机号搜索对方详细信息。现在的微信号需要用自己手机号注册,我们可以在微信“添加朋友”界面输入对方手机号搜索,就可以搜索出对方微信的详细资料,包括昵称、微信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都需要用截屏功能截下手机界面,最好用视频形式拍下整个过程,这样第一步和第二步显示的信息都可以对应起来。第三步:证明微信对应的手机号是对方使用的。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①到营业厅为对方手机号充值,向营业员索要显示对方姓名的充值发票;②如果拿不到发票,就向法院申请调取该手机号登记信息的资料。

  3、微信聊天内容能证实对方具有婚外情。

  如果对方使用的微信号并非用其手机号注册,这就需要证人证言来证实对方确实在使用该微信号,也可以通过对方发布在朋友圈的相关照片等信息来证实。

  当然,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保存在对方的手机上时,如果只是对其手机上的聊天记录拍照取证,所取得的不是原始证据,法院是很难依此直接认定对方具有婚外情的。此时有三种办法可用:

  ①偷偷拿这手机到公证处做证据公证,但有可能时间来不及。

  ②在律师的见证和指导下,通过视频方式录拍。(录拍证据很讲技巧,可以与吴杰臻律师沟通。)

  ③扣留手机原物。这样可以防止对方日后删除聊天记录,也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是可以恢复微信聊天记录。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不太明确,无法直接证实对方确实存在婚外情,或者无法扣留对方手机,那就需要照片或证言等其它抓奸证据来佐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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