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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纠纷处理攻略汇总(下)

2015-11-12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吴杰臻律师关于涉及婚外情离婚案件的大型办理技巧总结

目录

作者:吴杰臻律师

时间:2015111

01篇:处理离婚纠纷的黄金时机

02篇:发现配偶有外遇后该怎么办?(心态篇)

03篇:发现配偶有外遇后该怎么办?(抓奸篇)

04篇:发现配偶包二奶房子该怎么办?(房子篇)

05篇:律师告诉你:偷拍捉奸视频也可作证

07篇:请私家侦探合法吗?

08篇:车震视频是否可以作“抓奸”证据

09篇:如何利用短信证明婚外情?

10篇:如何利用微信证明婚外情?

11篇:如何网络举报婚外情而不侵权?

12篇:离婚案件网络撕逼的10大注意事项

13篇:如何最大限度让“忠诚协议”有效?

14篇:以团队经办两起成功案例谈重婚案的处理

15篇:重婚自诉案件的实战难点


11篇:如何网络举报婚外情而不侵权?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律师

在往期的离婚攻略中,大师一直都强调婚外情这种牌的威力在法庭之外(如果不知道原因的,与吴杰臻律师沟通,索要以往攻略)。

何为法庭之外?工作单位、党组织、学校、居委会、街道办、小区、报纸、电视和网络,这些都会成为离婚撕逼的战场。所谓的妻离子散、身败名裂、铃铛入狱,不外如此。其中,威力最大莫过于网络。看看最近的“复旦小三门”事件就略知一二。然而,采用网络发帖方式举报令外一方,往往会涉及侵权,这个界线没把握好,就很容易受到反制。

大师今天就借南京女童父母状告发帖者侵权一案,跟大家总结下网络发帖的技巧。件回顾

2015年4月,南京浦口发生一起“虐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该案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后,“受虐”男孩童童(化名)的养母李某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该案也将于下周在南京浦口法院开庭审理。在此期间,童童的亲生父母将发帖网友徐某某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的行为严重侵权。2015年9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帖人徐某某的行为不侵犯孩子以及其亲生父母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1、发帖举报的情况需属实

南京女童父母状告发帖者侵权一案,法院认为发帖这发布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没有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一致,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内容属实,就可以避免了名誉侵权和诽谤罪。

发帖举报的内容属实具有更重的战略意义在于:可以在心理上压制对方,令对方不敢轻易网络反击或采取司法手段反击,哪怕存在侵犯隐私嫌疑。由于内容属实,舆论容易一边倒,对方把事情弄得越大,社会关注度越高,被其他人披露出来的信息会越来越多,对方无从也无力追究侵犯隐私的责任。

南京女童父母状告发帖者侵权一案,法院认为被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施某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

也许有人就会觉得奇怪,如果不用实名,照片打了马赛克,别人怎么知道我老公是谁?怎么道德围剿他?你别急,这个虐童案的帖子也没有说明道姓,照片也经处理,后来网友不都辨认出来了嘛?那个复旦小三门的举报信,也是用化名啊,最后大家都知道是复旦历史系某某老师。网络上总有那么一帮活雷锋帮你人肉搜索出来的,那是多么具有正义感的一个群体啊!有此需要的网友,可以网搜复旦小三门的举报信,值得参考。

个人信息一旦通过合法形式进入公共渠道,他人转发此类信息,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比如,复旦大学男老师和女老师的个人信息在复旦大学历史系网站中就公布了个人简历。又比如,杭州高邮车震视频,也是公共场合中获取,上传者并没有公布车震男女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就视频本身而言,不具有私密性。至于后来有网友人肉出来的信息,跟上传者就没有关系了。

总得来说,大师提倡和平、文明解决离婚问题。但有些人想要通过媒体舆论讨回公道,很多时候也出于无奈。大师对此是深感同情的,毕竟法律对婚外情的处罚太轻了,受害方基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去应有的补偿。此文谨献给那些想通过网络讨回公道的受害者的善意提醒,不喜勿喷!如果你有兴趣了解更多网络发帖技巧,可以查阅《离婚案件网络撕逼的10大注意事项》。


12篇:离婚案件网络撕逼的10大注意事项

近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爆出“小三门”,成了近期最热门的离婚事件,竟跟明星八卦新闻一样进入娱乐版视野。由于我们公众号经常关注婚姻方面的事件,不少朋友问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为此,我花了一个下午的时间查看了女方在天涯论坛发表的公开信和男方回应的13页PDF文件(差点看不下去)。凭感觉,这是一个水很深的事件,也不想太多地去评价细节,只想谈谈这个事件给解决离婚纠纷所带来的启示和教训。

1、出轨的男人要做好净身出户的觉悟,不然遇到厉害的对手会死得很难看。有不少朋友问我,离婚案件做多了会不会影响你的婚姻观?我说肯定会啊,我已经做好了净身出户的觉悟了。

2、作为受害方的女人要知进退,不要以为每个男人都有净身出户的觉悟。在这个事件里,从男方的陈述和微信沟通截图看来,双方已经多次协商离婚。女方不仅要男方净身出户(包括财产和孩子),还要男方支付5000元/月的抚养费。而男方最终开出的条件是,财产全部归女方,但要保留抚养权。当然,不排除这只是一个谈判策略——男方人身在日本,如何抚养这么小的孩子?

3、事件当事人不是明星,一个天涯论坛的帖子能激起千层浪,说明石头砸得很给力,砸得很准,且水很深!

4、面对这种网上舆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网上保持沉默,把战场回归到法庭。毕竟,那里才是讲证据和法律的地方。当然,想借机出名的除外!在这个事件里,如果不是男方写了一份13页纸论文式的回应文,估计事情也就冷下去了。事后男方估计发现“中计”了,就把文章删了。不过,这已经太晚了!我今天去都还能下载到一份,哈哈!

5、在网络上别以为对方的控诉错漏百出就试图发檄文反击,那往往是诱敌!不管你怎么回应,作为婚外情的一方,这个硬伤永远无法回避。回应得越详细,对方就能进一步拿出逆转的证据来!这个事件中,在同居的问题上,男方很明智地采取回避态度。

6、作为婚外情的一方,不要轻易否认。很多时候,承认了,也不会有多大的法律责任。男方在回应婚外情这个问题上,已经回应得相当有水平了!他第一个核心观点是:承认与某某老师有恋情,但是在发生在正式分居以后的,那时我深刻认识到这段婚姻已无法挽回!潜台词就是:婚外情不是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你们不要骂我了!第二个核心观点是:女方指控他与情人同居没有证据。笔者注意到这里男方用了一整段话去质疑女方的证据,而不是去讲事实是怎样,也没有明确否认有同居事实。将来要是女方拿出逆转证据的时候,男方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7、发现男人出轨,一定要对婚姻走向有清晰的判断。如果对方敢写下书面保证和净身出户的承诺,那么这个男人值得你挽留。除此之外,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落实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在这个事件中,现在男方坦白承认婚外情,女方如果拿不出进一步控诉同居的证据,这曲戏估计也就这么结束了。

8、每一个离婚纠纷中,都会有各种各样扯皮的事情。在这个事件中,除了婚外情外,大多数都是生活琐事的撕逼或者是由于婚外情所激发的辱骂、推搡、砸门、斗殴等事情。根据双方的陈述,根本无法判断过错方是谁!所以派出所也没有处理,只是当作家庭、邻里纠纷,根本不当回事。估计上了法庭,谁也说不清楚。这个事件所带来的教训就是,感情出现危机后,家里有监控,出门带录音,这是常规装备。否则,网络撕逼一开战,自己都懵了。

9、其实,很多离婚案的战场在于法庭之外。我可以十分理解事件中的女方为何选择网络作为控诉的渠道,而不是起诉法院离婚。婚外情确实一个很好筹码,但打在法庭上就浪费了!当然,法庭之外的筹码肯定不止婚外情啊!能够促动校方调查男方日本访学项目,也是很有威力的!

  10、通过网络舆论能不能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发动者的功力啊,时机和进退很重要!这不,校方今天已经介入双方离婚纠纷的调解了!我的看法是,见好就收吧,别到时候弄个鱼死网破,上了法庭就白搞了!


13篇:如何最大限度让“忠诚协议”有效?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律师陈蕊伶律师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经济赔偿为责任形式的协议。不幸的是,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既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可以就双方各自所有及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因此,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

此外,《忠诚协议》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还受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制约——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均可以反悔。

面对着法律的不明确、判决结果的多样性,《忠诚协议》条款中每一字一句的设计就显得十分重要了!那么,如最大限度让《忠诚协议》有力呢?大师为大家支招:

第一,签订以出轨为生效条件的夫妻财产制度协议。既然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持两可的态度,且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制约,那么就应该想办法曲线救国。大师认为,把“忠诚协议”变为“以出轨为生效条件的夫妻财产制度协议”,可以较好地规避上述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允许夫妻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其夫妻财产制度,而这个有利于一方的财产制度是以另一方出轨为生效条件的。这样一来,夫妻一方获得财产的份额就与其忠诚挂钩,从而规制一方出轨的目的。由于这不是一个离婚协议,任何一方也无法利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进行反悔。

第二,应将不忠行为具体化。在起草忠诚协议时,应把夫妻一方出轨的情节细化,尽量做到具体可考核。

第三,不可将不忠行为的法律后果与人身权利相联系,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等。

第四,应将财产分配方式合理化。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全部列明,并将 财产归属具体化和合理化,而不应使用“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等一刀切方式。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并未允许夫妻将全部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此外,大师不建议拥有一定财产的夫妻在协议中约定赔偿数额,因为这个约定往往是无效的,且容易破坏了整个夫妻财产制度约定的性质。

第五,在抓奸现场签署要慎重。协议的签署必须是双方自愿的,防范对方以受胁迫、威胁等理由撤销协议。

最后,大师在此提醒读者,在法律明确“忠诚协议”效力之前,以上措施只能尽量让“忠诚协议”有效,并不100%保证协议有效。同时,也一再提醒“忠诚协议”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妙方良药,无法对爱情购买终生保险。大家把握爱情应当珍惜身边人,且行且珍惜!


14篇:以团队经办两起成功案例谈重婚案的处理

  作为最后的分享,作者打算以我们团队办理的两起重婚案作为结尾。这两起案例分别是2010年轰动全国的赖雪连与邹志坚涉及重婚的离婚纠纷案和2014年佛山李某诉张某重婚案。

  其中,赖雪连与邹志坚涉及重婚的离婚纠纷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和广东电视台及众多纸媒采访报道,最终引起广东省高层领导重视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

  而2014年佛山李某诉张某重婚案则是在没有媒体报道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代理李某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成功使张某和第三者获刑。

  作者根据这两起最有代表性的重婚案件,总结该类案件的以下要点:

  1、重婚案件可以选择自诉和公诉。自诉是指当事人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重婚一方判刑。公诉是指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控告重婚方,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2、选择公诉渠道的好处在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强,但立案难度高,一般公安机关不轻易立案。选择自诉渠道,立案相对容易,但取证难度大,很多初步证据需要当事人委托律师调取。

  3、想在公安机关成功立案,初步证据和媒体关注都必不可少。初步证据起码能证明对方有重大重婚嫌疑。而媒体报道,则在关键时刻起到促进公安机关立案的作用。深圳一单富豪重婚案,男方已经50多岁,自诉至法院久拖不决,后来通过媒体报道法院就很快判下来了。

  4、我们一般把重婚的立案证据人为两类,一类是证人证言,一类是存放在医院、街道办、计生委、医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档案。对于证人证言,需要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对于二类证据,需要很好的沟通技巧到有关部门调取。

  5、处理该类案件需要律师团队精通婚姻和刑事案件,也需要律师团队具有较高的策划运作能力。

  6、处理重婚案件所要付出的代价较大,如果不是可以通过重婚控告换取较客观的经济利益,我们一般不建议做。如果当事人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为目的,需要有较好的经济能力才能操作。

  最后,作者仅以此2万字文集献给有需要的朋友们,希望能对你们的婚姻案件处理有所启发。同时,也欢迎有关同行或有需要的朋友与作者吴杰臻律师沟通交流。


15篇:重婚自诉案件的实战难点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陈蕊伶律师

现实中,关于重婚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但重婚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作者作为一名离婚律师自然也见识不少,而办理重婚案件的难度相信很多人都深有体会。最近,陈蕊伶律师办理了一桩重婚罪自诉案件,成功起诉了重婚的男方及第三者,并最终获得法院判决男方有期徒刑一年,第三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在此,陈蕊伶律师与大家分享办理重婚案的实战难点。

一、重婚罪取证难:证据是办理重婚案件的敲门砖,缺乏有力证据,连踏入立案大门的可能都没有!

(一)律师应甄别清楚是否属于重婚行为

在作者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当事人哭诉:我离婚是因为我老公在外面有人了,我不仅要离婚,我还要告他重婚!作者一听到“重婚”二字,瞬间精神了,继续问道:“那你老公是怎么重婚的?你详细跟我说说”。这时候所得到的回答真是千奇百怪:“我老公在外包二奶,长期不回家”、“我老公跟小三生了一个孩子”、“我老公在外有一个女朋友,出去只带她,从不带我”、“我老公在外面有很多女人,还给她们买了房子”等等。那么,当事人所述的这些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我国认定重婚的形式总结如下:

1、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姻的中国,只要已经登记结婚的,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里所述的事实重婚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2、第三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事实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实际上,许多当事人所述的“重婚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首先应甄别清楚当事人所述的是否属于重婚行为,对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

(二)重婚罪案件应如何收集证据?

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却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建议可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机构查询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一旦查询到存在二次婚姻登记,那便是重婚最有力的证据,但现实中能够查到的可能性极小,相信重婚之人不会如此愚笨。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情况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会十分困难,律师的调查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证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亲密照片、录像;重婚一方曾自愿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居委、村委、计生等部门的证明及信息登记文件等。

作者在调查取证之时,多次跑到当地居委、计生、医院等相关部门取证,关于朋友、邻居的证言,作者就提供了证人亲笔书写的证词、律师调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三种形式,可谓吃尽苦头呀,但有付出就会有回报,立案的时候会苦尽甘来!

二、重婚罪立案难!

重婚罪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即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自诉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法律给予了受害者选择的方式,但万万没想到这反而让重婚罪陷入了“姥姥不疼,奶奶不爱”的局面!作者为此也遭受了被公安机关和法院踢皮球之痛,但通过取证的努力,最终顺利将涉嫌重婚的男方和第三者告上了法庭!

(一)如何确定重婚罪法院管辖问题?

1、级别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重婚罪的犯罪地应当如何确定法院管辖呢?作者认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而对于重婚罪而言,所谓犯罪行为发生地应是共同居住地,但一般很难直接举证犯罪嫌疑人的共同居住地。据此呢,受害者也可以选择由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重婚罪被告人如何确定?注意:判决后不得再起诉!

一个巴掌拍不响,一人难犯重婚罪。可法律对于“有配偶者”和“第三者”的定罪要求并不一样(本文第一点已详述),那么我们在立案的时候是选择告负心人或第三者,还是两者一起告呢?建议大家根据具体证据具体分析。当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受害者若只选择起诉其中一个侵害人,作为律师应当告知其若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重婚罪审理难!

(一)送达难:自诉案件不得公告送达!

选择自诉的重婚案适用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及规则,送达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程序不同,仅能使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而不得使用公告送达。如果被告有意躲避,送达将成为一个大难题,且直接影响法院使用拘传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开庭难:自诉案件不得缺席判决!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应到庭参与审理,如果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到案后再恢复审理。作者办理重婚案时,遭遇了被告人经几次传唤拒不到庭,每一张传票说多了都是泪!

【根据《刑诉意见》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救济方式:拘传!

对经传唤仍不肯到庭的顽劣分子并不是毫无招数的,咱们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实施拘传!

【根据《刑事诉讼法》114条规定: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传唤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三)判决难:自诉案件可调可撤!

在翻越过取证、立案、送达、开庭的重重大山后,并不一定会获得心仪已久的判决书。选择自诉的重婚案既可以自行和解后撤回自诉,也可以经法院调解!所以,在踏过千山万水之后,可能因为被告人的一句话、一点赔偿,最终撤诉或者调解结案。虽然会很可惜,但只要做到真正案结事了,也算是功德圆满吧!

【根据《刑事诉讼法》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使用本大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后记:经过不懈努力,陈蕊伶律师成功将重婚的男方及第三者送上了被告席,并获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有期徒刑一年,第三者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

最后,作者仅以此2万字文集献给有需要的朋友们,希望能对你们的婚姻案件处理有所启发。同时,也欢迎有关同行或有需要的朋友与作者吴杰臻律师沟通交流。

文章来源:离婚大师/广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

版权归吴杰臻律师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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